大家都知道,我國的歷史非常的悠久,有著上下五千年的歷史,在這麼長的歷史長河中,出現了很多的王朝,也出現了很多的統治者。中國最後的一個王朝是清朝,清朝也是離我們最近的一個封建王朝。清朝一開始也是有著輝煌時期的,但是因為後來清政府的腐敗不堪,導致百姓的生活非常的貧苦,我們從當初存留的一些清朝百姓的生活也可以看出,清朝末期的人們生活非常的悽慘,尤其是窮人。
清朝末期,窮人就連吃飯都吃不起,更不要想著傳宗接代了,但是雖然是窮人,但是還是要給自己留個後代的,沒辦法明媒正娶一個妻子,那就只能租借了。清朝末期,在窮人之間出現了這樣的一個習俗,叫做“典妻婚”。大家從字面上面應該也能瞭解這個習俗是什麼意思,典就是典當的意思,這個習俗就是窮人家娶了妻子以後,就將自己的妻子租借給別人使用,自己從這裡面收取一些費用。而一些實在沒錢娶媳婦的,就會去租借,然後為自己留一個後代,等到了期限到了以後再還回去。
這個習俗對於女人來說是毫無尊嚴的,但是生活在古代的那種封建社會下,女人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女人出嫁從夫,嫁給丈夫以後,丈夫提出的一些要求是沒有拒絕的權利的,所以丈夫將自己租借出去,女人是沒有拒絕的權利的。
“典妻婚”和結婚一樣,是需要一個過程的,首先就是要通過媒人介紹,然後花錢的那一方如果看中了對方以後,就可以和對方簽訂一個協議。然後就是下聘禮,最後就是迎娶回家,“典妻婚”的流程和正常結婚是差不多的。其中最大的區別就是這份協議,這份協議中有很多的規定,其中就有典當的時間以及價格和典妻的起止時間。一般這個典妻時間都是在三年半到五年之間,而這個價格是要根據自己妻子的條件來進行決定的,比如年紀大小,好不好生養,長相如何,以及典妻時間的長短。妻子的條件不同,價格也會有很大的上浮。
這個協議中也明確的規定了,妻子在被典當出去了以後,是不允許回到原本的家中的,也不可以和原來的那個丈夫進行任何的聯繫,如果已經有孩子在家中了也不可以回家看望,只有等到協議的時間到了以後,妻子才可以回到原本的家庭。這個陋習一開始在漢朝的時候出現過,但是漢朝時期國富民強,官府覺得這種行為非常不好,於是就明令禁止了,直到清朝末期,因為百姓生活在水深苦難之中,所以這個習俗又開始流行了起來。
很多人看到這樣的習俗以後肯定都會加以指責,抨擊這種陋習對於女性的傷害。但是在清朝末期,因為戰爭的原因,百姓們吃飯都成了一個問題,生活的非常的貧苦。這個習俗的出現有利有弊,至少是幫助了家中的條件,改善了家中貧苦的生活,對方家庭也因此有了一個孩子。清朝大臣曾國藩的一個非常得力的手下曾經就做過這樣的事情,在還沒有跟隨曾國藩之前,因為家中實在貧窮,於是就將自己的妻子典當給了別人。
這種習俗在不同的地方也以後不同的叫法,比如典水面,搭夥等等。後來隨著這樣的行為在百姓之間大量的流行著,清政府知道樂意後,覺得這件事情是有悖常倫的,於是就開始大面積的管制,還進行了明文規定,如果發現雙方做了這件事情,並且簽訂了協議以後,就會將雙方男子全部抓起來打板子,並且會將兩邊的家庭財產全部都沒收充公。這個命令一出,又有人出來摳字眼,覺得自己只要不和對方簽訂協議,那麼官府對自己也就沒有辦法,這也是為何當年清政府對於這個陋習屢禁不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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