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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團及董事長黃其森被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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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居財經訊 陳晨1月22日,樂居財經獲悉,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黃其森均新增一條限消令。

  據案號(2020)豫0105執16240號,申請人鄭州悅盟商貿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月21日對泰禾集團及法定代表人黃其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根據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黃其森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1、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如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後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來源:樂居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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