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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易員工跳槽到競爭公司,價值74萬股權被要求返還

財經 南方PLUS

公司給員工的股權激勵,員工離職後應否返還?今年是南沙自貿區法院掛牌成立5週年,12月29日,南沙自貿區法院公佈了5年來工作成果,並通報了一批典型案例。

南沙自貿區法院案件受理範圍為原由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管轄的、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片區相關聯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與自貿試驗區相關聯的投資、貿易、金融、知識產權等案件。

五年來,南沙自貿區法院共新收案件26059件,年均增長超 234.07%;審結案件20914件,年均增長超238.0%;結案標的55.08億元。

違反保密協議

判令向網易公司返還55萬

廣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網易公司的下屬公司。2015年3月,餘某入職博冠公司,任職網易CC直播產品總監。

2016年3月,網易公司根據《2009年限制性股票單位計劃》,確定餘某為激勵對象。雙方簽訂《限制性股票單位激勵協議》,約定網易公司授予餘某1382股限制性股票單位,餘某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內分五次行權。

雙方還約定,如果餘某違反與網易公司或任何關聯方簽訂的保密與不競爭協議,則未行權的股權激勵失效,已行權的股權激勵,須按照約定的證券交易所收盤價格或已獲收益中的較大數值者進行返還。

該協議附件為餘某與博冠公司簽訂的《保密與不競爭協議》,約定餘某在職期間及與博冠公司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的24個月內,不得在包括騰訊公司在內的競爭對手公司擔任任何職務。

2018年3月,餘某從博冠公司離職,並於次月入職某競爭業務公司擔任高級產品經理,負責娛樂直播平臺的運作。

網易公司認為,該競爭公司的經營範圍及餘某的新工作內容,均與其在博冠公司的工作高度重合並存在競爭關係,故其違反上述協議的約定,遂訴至南沙自貿區法院,要求餘某返還已行權的限制性股票單位對應價值人民幣744174.99元。

南沙自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網易公司基於餘某與博冠公司的勞動關係而決定將餘某作為激勵對象,餘某作為被激勵方,有權自由選擇是否接受,這區別於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一般處於弱勢地位的情況。

股權激勵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亦不等同於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餘某據此獲得的財產性收益,必須通過市場交易才能獲得現實價值,相應的股票價值或收益亦隨著市場價格的變化而發生變化,明顯與勞動法意義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同。

據此,法院根據雙方約定的行權數額計算方式及綜合全案證據,判令餘某應向網易公司返還人民幣550908.12元。

法官表示,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是一種較為新型的公司治理制度。隨著公司股權制度的發展,越來越多公司開始或者更加願意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來激發在職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及創造性,股權激勵糾紛也成為近年多發、頻發的新興糾紛類型。

由於相關法律規範缺失,當前司法實踐對於此類糾紛的法律性質存在較大爭議。

該案初步確定此類糾紛性質界定的標準,併為糾紛處理提供裁判先例,對於引導自貿區企業依靠核心人才驅動轉型,走向現代經營和資本市場,保障自貿區企業長遠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記者】尚黎陽

【通訊員】王君

【作者】 尚黎陽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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