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見習記者 金艾琳/文
12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下文簡稱《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公告》中,對於年收入在6萬以內納稅人的個稅扣繳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不過,《公告》及其解讀,說得還是相對專業,普通人聽著可能有點懵,河南商報給您找專業人士翻譯翻譯。
劃重點:同一單位、不超過6萬元、完整納稅年度
《公告》是這麼表述的: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註欄註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具體來說,《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第一類人是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第二類人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
除此之外,這兩類納稅人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適用於該《公告》。
對於第一類人,首先,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其次,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最後,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對於第二類人,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由此可見,在同一單位有穩定工作、有完整的納稅年度且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是適用於該《公告》的重要條件。
舉個例子會更容易懂: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少於60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而小趙2020年3-12月(並不是全年)在B單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設小趙2021年還在B單位工作,但因其上年並非都在B單位,則不適用本公告。
除此之外,財稅專家王國娜告訴河南商報記者,《公告》當中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扣繳義務人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註欄需註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對此,王女士解釋,因為一個單位的情況不同,這樣有利於系統的識別。
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超過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公告》的解讀中表示,對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通俗地說,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同時,依據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按稅法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完全看不懂了,稅務部門的語言創作好能繞啊,還是聽聽專業人士的講解吧。
“它主要是給納稅人提供一定的便利。”河南中興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總經理陳俊嶺介紹,其實相當於個稅扣繳的一個優化。在一定程度上,一些年收入在6萬元以內的人群,因其每月的的收入波動較大,無法預判全年收入。按照原方法,需要在某幾個月預扣預繳稅款,年末需要申請退稅。而新辦法的實施,對於這類人群來說,年末不用辦理個稅彙算清繳,減輕了辦稅負擔。
如若工資累計超過了6萬元,那之後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如何計算呢?可以看看這個例子。
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周每月需預繳個稅30元。採用新預扣預繳方法後,1-7月份,小周因其累計收入(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稅;從8月份起,小張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稅款計算如下:
8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說明的是,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併後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雙方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並預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假設A單位預計2021年為小周全年發放工資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資發放前和小周確認後,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每月扣繳申報30元稅款。
有什麼影響呢?減少了年收入低於6萬的群體的辦稅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公告》的解讀中表示,考慮到新稅制實施已有一個完整的納稅週期,納稅人也有了執行新稅制後的全年收入納稅數據,對該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群體,在享受原稅改紅利基礎上,可對其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行優化,進一步減輕其辦稅負擔。
“其實不僅僅是方便了納稅人,我覺得對徵稅的人也方便了,減少了相當不必要的一些退稅、申報等等工作。”稅法專家王國娜告訴河南商報記者。她認為,對於年收入低於6萬的群體來說,國家又一次給予了符合實際情況的一種簡化徵收方式。
具體是省去了哪個環節的麻煩呢?通過新舊方法的對比,更加清晰明瞭。
舉個例子,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如果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小張1月需預繳個稅(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通過全年算賬發現,小張年收入不足6萬元,所以這150元需要通過彙算清繳才可退稅。而在採用本公告規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首席編輯 華麗娟 編輯 劉夢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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