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的腳步漸近,關於離婚冷靜期的熱議不斷。許多人說離婚變難了,對比之下,中國古代怎麼離婚?離婚難嗎?
從秦漢到唐,古人離婚還是簡單的,宋代程朱理學興起後,離婚變難,女性離婚更難。
不平等的休妻
父權社會下的離婚主動權掌握在男性手中,丈夫一紙休書即可解除婚約。妻攜休書為單身證明可再尋改嫁。成書於西漢的《大戴禮記》記錄的休妻制度一直延續至明清,大致概括為七出三不去。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指參與祭祀)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古代男人休妻是一件相當隨意的事。傳說孔子的弟子曾子有一天想吃蒸梨,老婆蒸了又說沒蒸熟,為這種小事休妻,還好被婆婆攔住了。
《後漢書·鮑永傳》記載,“事後母至孝,妻嘗於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鮑永對後媽很是孝順,他老婆在婆婆跟前訓狗,大怒之下以不孝為由休妻。
為了維護綱常倫理,限制休妻,又有三不去。即使丈夫變著花樣七出也不得無視三不去。
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大意為:妻子無家可歸的、兒媳為公婆守孝三年的、沒錢時娶妻,有錢了不能休妻(@渣男陳世美)。
如果丈夫不顧三不去而強行七出,則要受罰。《唐律疏議·戶婚》規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杖刑一百,屁股開花。
古代的協議離婚:和離
唐代女性婚姻自由權利擴大,允許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唐律疏議·戶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參見敦煌莫高窟出土的12件放妻書,可佐證唐至北宋女性在婚姻關係中的地位高於明清。
“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
夫妻協議離婚,字裡行間不見離愁別怨,反而風雅釋懷,兩相祝福,好聚好散。不僅如此,女子也可主動提出離婚。《宋初留盈放妻書》寫:“對眾平論,判分離別,遣夫主富盈”、“自後夫則任娶”。
宋代律法許可長期分居條件下女子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已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
“東京八十萬禁軍教頭林沖,為因身犯重罪,斷配滄州。去後存亡不保。有妻張氏年少。情願立此休書,任從改嫁,永無爭執。委是自行情願,即非相逼。恐後無憑,立此文約為照。”
《水滸傳》中林沖發配之際著休書一封,名為休書卻不符七出之法,實為協議書。款款深情藏不住,讀來令人動容。想必林教頭深知娘子定會忠貞苦等,遂狠心休書訣別還妻自由身。
官府主導的訴訟離婚:義絕
古代婚姻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個體結合背後是家族糾葛。當男女家族互相傷害仇殺,婚姻根基的“義”動搖喪失,為維護家族的倫理穩定,官府插手強制離婚。唐律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大清律例·戶律》“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杖八十。”
唐律義絕:“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通姦及欲害夫者。”或者“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者”照這麼看,武大郎理論上完全可以訴請官府義絕離婚。
明清在唐律基礎上打了升級補丁。男方義絕訴由:“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
女方義絕訴由:”又如本身毆妻至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僱,妄作姊妹嫁人之類。”(翻譯:丈夫家暴妻子致骨折、強迫妻子賣淫、各種騙婚、有償出租妻妾給別人當老婆、把老婆當姐妹嫁人)
對比古代,中國女性地位今非昔比,婚姻解除權男女平等,我們當感謝法治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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