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O】當我多次看到“東莞取廁紙要人臉識別”“94歲老人被抱起做人臉識別”“南寧業主刷臉房子被過戶”這類新聞時,我才意識到人臉識別已成為某種“風尚”。
老實說,我對人臉識別的態度是不敏感、不排斥也不主動使用。即便這樣,我也能回想起不少關於人臉識別的生活瑣事。最開始是在學校商店看見某支付平臺的人臉識別機器,當時我只覺得“高科技”,卻從未用過。再後來,我用人臉識別比較多的地方是手機解鎖,但頻率也比不上指紋識別解鎖。現在,因為小區門禁卡丟失且無法補辦,我被迫用上了目前唯一的解鎖方式“人臉識別”。別說,這出門不用再帶門禁卡的體驗,真香!
人臉識別設備(圖源網)
無論你認可或者不認可,人臉識別已悄然進入大部分人的生活。
為什麼人臉識別應用越來越普遍?
“人臉識別”四個字的重點在於“識別”,這意味著身份的確認,可用於信息驗證和設備解鎖。當前,人臉識別在智能設備解鎖、銀行業務辦理、車站進出站等場景中幾乎成為標配。此外,不少公共場所在“電子化升級”號召和“疫情無接觸”理念的共同作用下,開始引入人臉識別設備,以取代原有的人工方式。
必須要承認的是,人臉識別方案確實有其優勢:方便、迅速、省力,因此它在很多場景下被當作提高效率、優化服務的工具。對於大多數普通人來說,我們也容易感受到人臉識別的便捷。南方都市報發佈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2020)》(以下稱為《報告(2020)》)顯示,有九成以上的受訪者使用過人臉識別。這說明人臉識別的場景和受眾都非常廣。
同時,技術和產業鏈的不斷完善,讓“人臉識別”技術落地成為可能。就拿手機來說,在硬件層面,手機前置攝像頭早已成為不可或缺的零部件,這為人臉識別提供硬件基礎;在軟件層面,以支付寶為代表的支付APP將人臉識別作為支付確認方式之一,帶動了人臉識別的普及。最近,人臉識別技術更是發展到戴口罩也能識別的地步,令人稱奇。
人臉識別解鎖(圖源網)
在人臉識別應用越來越普遍的背後,還有一個因素不容忽視,即很多人是被動接受或使用人臉識別。新京智庫近日對78款熱門APP進行測評,發現有67款APP支持人臉識別。而在支持人臉識別功能的APP中,46.27%的APP沒有明確的人臉識別使用協議。換句話說,近半APP在人臉識別前未單獨徵求用戶同意。說到這,就要進入到下一個話題了。
人臉識別的濫用、隱患和未來
前段時間,“男子戴頭盔到售樓處看房,以防範人臉識別系統抓拍”一事引發輿論關注,甚至央視主持人白巖鬆也對此發聲:其實我們並不期待將來在技術不斷迭代進步的過程中,我們都戴上頭盔,希望法律能為我們戴上一個很好的“頭盔”。
當沒有必要使用人臉識別的場景出現強制人臉識別行為,便是濫用、亂用。目前,人臉識別技術存在突出的濫用現象及隱患。《報告(2020)》顯示,六成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濫用趨勢,還有三成表示已因人臉信息洩露、濫用而遭受隱私或財產損失。
還是那句話,“人臉識別”四個字的重點在於“識別”,這也意味著它與個人隱私緊密相連,而隱私權是絕對的權利。在我看來,“人臉識別”的重要性高於同是個人隱私信息的證件號、密碼,也高於同是個人生物信息的“指紋識別”等。因為人臉是最能夠直觀對應你個人身份的信息,也是最被相信的信息。一旦被盜用,傷害性會更大,信任更是難以彌補。
人臉識別存在隱患(圖源網)
現實中很多收集人臉信息的機構並不具備相應的風險防控、安全保障能力、組織和機制。新京智庫測評的78款熱門APP中,《隱私政策》均未明確指出支持人臉識別技術的第三方技術企業具體信息,包括名稱和資質。這樣的“人臉識別”如何能信?
濫用和強制使用的背後必然會存在隱患。《報告(2020)》指出,在交通安檢場景遇到強制人臉識別的受訪者最多,達27.39%,隨後是實名登記(26.42%)、開戶銷戶(25.94%)、支付轉賬(25.81%)、門禁考勤(21.76%)。前三個場景還相對安全,畢竟有官方背書。而後兩者通常涉及第三方支付平臺、企業、社區等民間組織,缺乏足夠的權威性,即便事先徵求同意,也難以讓人放心地將人臉信息交給它們。
《民法典》已規定,採集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必要性、合法性、正當性三原則,同時要徵得信息主體的明確同意。《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六條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進行與處理目的無關的個人信息處理。但具體到人臉識別應用,目前仍存在法律空白。
人臉識別(圖源網)
關於“人臉識別”的未來,我期望看到有更具體明確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範,期望官方嚴格把控人臉識別設備生產、使用門檻,期望加入相關的加密技術來保密信息數據……如果這些都沒有,那麼“人臉識別”技術及應用就不應該如此“超前”。
所幸,希望依然存在。2020年12月,《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表決通過,在全國首次公開禁止採集人臉識別信息。同一時期,《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禁止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進入小區”。另外,在北京兩會上,不少委員提到對人臉識別進行規範,建議推進人臉識別等信息採集的相關立法……
寫在最後:
新技術的應用總伴隨著未知或已知的風險,但我們要因此拒絕技術更新嗎?顯然不是。技術是一把雙刃劍,我們要做的是發揮它的優勢,避開它的缺點,從而實現其真正的價值。當人臉識別成為“風尚”,我們至少應該擁有選擇的權利,去選擇使用或者不使用,去選擇如何使用。最終我們得知道,無論何種技術,都必須尊重公民的權利。否則,再先進的技術,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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