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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赋彩古都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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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新修订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条例的制定,将为古都留住历史风貌,也将让城市焕发新的活力。

新条例赋彩古都风貌

   具有3000多年建城史和860多年建都史的北京,世界遗产、历史建筑、革命史迹众多,是一座举世闻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作为中华文明的金名片,悠久的历史文化正是北京的灵魂所在、魅力所在。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制定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时隔16年,北京重新制定条例,无疑是在为保护北京老城风貌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更好地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城市功能的多样性。

 新的历史条件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新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保护范围,首次明确实行全地域保护。将保护范围从以老城为主扩展到全市,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其中,老城保护涵盖明清时期北京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的区域。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明清皇城、传统胡同、坛、庙等都是保护重点。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范围都有相应的保护要求,不仅老城的胡同、四合院不能再拆,古村落、古道等历史景观也将与老城执行同一个保护标准。就像梁思成先生所讲:“我们爱护历史文物,不仅应该爱护个别的一殿、一堂、一塔,而且必须爱护它的周围整体和近邻的环境。”

二是重视老城价值,将老城保护列入重中之重。从旧城改造到老城保护,再到严格“老城不能再拆了”,认识的不断跃升源于对北京老城的“核心价值”认识不断深刻,其中所蕴含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是北京建设世界文化名城、全国文化中心最重要的载体和根基,也是新条例制定必须把握的尺度。具体来讲,老城不再长高,胡同不再拓宽,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市政公共设施以及风貌恢复建设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条例还提出,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或者预先保护对象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罚款。对于破坏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以及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政府和产权单位要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有人“打擦边球”和出现责任“模糊地带”。

三是鼓励活化利用  ,以保护促民生。把保护历史遗迹、保存历史文脉与改善人居环境结合起来,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成果社会共享。新条例注重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保护与利用相协调,特别增加了“保护利用”一章,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村和传统村落合理利用、有序开放。比如说,一些历史建筑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条例还明确“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从法律上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

新条例彰显新理念,即通过新老建筑共生、新老居民共生和文化共生模式,营造一种老胡同、新生活的新的城市生活典范。近年来,这种“共生院”模式在北京的南锣鼓巷雨儿胡同、草厂三至十条胡同片区以及什刹海、白塔寺、大栅栏地区等都有成功的尝试,为留住北京的乡愁和文脉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经验。

城市的街区和胡同,一头连着生活与向往,一头连着历史与文化。只有将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有机融合,北京城才能古韵飘香、历久弥新,真正成为和谐宜居之地。

文/董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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