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谚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基因编辑技术应用走入了公众视野,但人体基因编辑对人类伦理和法律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2018年11月,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带来的影响,远远超出生物医药界。
2019年11月30日,该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某某等三人因共同非法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和生殖医疗活动,依法判决,三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分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严厉刑事惩罚,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对这类行为如何规制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回忆,2019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规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在草案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从事这类活动,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019年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有关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研究的规制问题的确非常重要,三审稿中将此内容纳入是很有针对性的。”2019年8月23日,在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在发言中表示,当前,胚胎干细胞的基因编辑问题尤受关注。该技术本身并没有完全成熟,安全性存有隐患。针对何种疾病进行基因编辑也非常重要。特别是胚胎干细胞的基因编辑有可能影响人类基因组的安全,对未来人类健康以及基本伦理道德造成很大冲击。因此,我国对胚胎干细胞基因操作要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2020年5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通过三个“不得”为基因编辑加上了三把“法锁”,最大限度阻却、降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和伦理道德、公共利益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基因编辑对民法可能提出三大世纪性挑战。
具体来说,第一千零九条以专条形式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上述负责人说,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明确规定。目的是使我国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保证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和我国的相关规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进这些活动规范有序发展。在此之前,相关问题都是通过《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规范,这些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与基因编辑等问题的重大社会影响存在落差。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正当其时。
文/科技日报记者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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