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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征收补偿新规征求意见,区政府原则上半年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房产 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房屋征收补偿新规征求意见,区政府原则上半年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居民请注意!刚刚,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通知拟提出,区政府原则上应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出台背景:回应群众呼声解决征收逾期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征收项目是维护群众利益、加快推动城市规划落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征收项目长期滞留不仅影响回迁安置房等重点工程建设,而且拉长安置周期,影响绝大多数已签约居民的回迁权益,影响公共利益实现。

为回应群众呼声,尽早解决征收逾期未安置等问题,保障已签约群众早日回迁,同时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市住建委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区政府在争取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自愿签约的前提下,对极少数未签约户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加强与司法机关工作衔接,切实维护绝大多数已签约群众的合法权益,尽早回迁入住安置房,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新规1:

原则限时六个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此前本市关于房屋征收的规定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新规拟更加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

征求意见稿提出,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结合征收工作实践以及相关司法判例,文件中对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提出原则上的时限要求。”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作出时限要求,一是督促各区依法履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减少执法周期,保障回迁安置房等重点工程建设;二是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补偿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新规2:

补偿决定送至确认地址视为送达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新规的第二个变化是针对文书送达规定做了适当调整,在现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的基础上,拟增加以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送达的一种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换句话说,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确认了送达地址后,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而一旦送达地址变更,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也需及时告知。

此外,鉴于过往房屋征收从启动到公告送达时间可能长达数月,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也从原先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变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规3:

拒绝搬迁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新规的第三个变化,是针对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未履行补偿决定规定义务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提出,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过程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工作应当遵循程序正当、预案科学、安全稳定、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相关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证据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实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莹莹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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