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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单身汉娶不起妻,想出一个办法延续香火,直到建国后才被取消

历史 永信柔美音乐

引言

乾隆皇帝自称十全老人,他在自己撰写的《御制十全记》中写道:“十功者,平准噶尔二,定回部一,打金川为二,靖台湾为一,降缅甸、安南各一,即今之受廓尔喀降,合为十。”对自己的功勋颇为自得。

事实上,乾隆一直颇为自得的“康乾盛世”,是由康熙、雍正、乾隆三位皇帝共同开创的。但在后世史学家的眼中,前期康熙励精图治,打下盛世基础;中期雍正承上启下,延续繁荣盛景;而晚期乾隆压力最小,热衷歌舞升平,而清朝衰落也正是从此而始。事实也屡次证明,即便在清朝繁华盛世的背后,依然有无数贫苦百姓衣不遮体,食不果腹。

古代单身汉娶不起妻,想出一个办法延续香火,直到建国后才被取消

▲乾隆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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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行于清朝的“典妻”这种社会现象便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这种现象并非盛行于偏远苦寒之地,反而是在富庶的江浙一带最为常见。这种情况原因复杂,在满清入关前后,许多八旗官兵大肆抢夺民间妇女,卖妻卖女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在清朝整个局势逐渐稳定之后,贫苦百姓依然陷于贫困,挣扎在温饱线上。地主和富农阶级妻妾俱全,但是大部分雇农和游民都没有妻子。

但是女性地位在封建婚姻制度中十分低下,在当时的夫妻关系中,女性是男性的私人财产。女性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附于丈夫受其支配。一个家庭如果生活极端困难,那么妻子也是可以贩卖典让的“物品”。封建社会对于女子的“贞节”要求很高,但是对于传宗接代要求更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以“传宗接代”为目的买卖典当风气越发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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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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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当一个家庭遭受到“断子绝孙”的威胁,封建家长会采取各种方法来改变这种困境,毕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这种危机下,接受别人的妻子也就没什么大不了的了。因为对于大多数富人来说,他们没有必要去接受别人的妻子,他们可以自己花钱娶妻买妾。所以在“典妻”这种交易中,买卖双方大都是家里极度贫困的穷人和有一定积蓄但依然娶不起老婆的人。

对于租借方来说,向别人租借一个妻子的主要目的就是传宗接代,其最大的价值就在于生孩子,特别是生儿子。所以在与出租方商量时,他们也会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对于女性的生育能力以及在租期中与原家庭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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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契约

一旦租借双方商定好之后,需要立下契约。妻子在约定时间内都不能回家,也不能见自己的亲生孩子,一直到合约期满,女方才能重新回到原来的家庭。一般来说这种契约,需要中间人见证出租,双方需要签字画押、盖手印等等承诺形式。在纸质契约上,对于租借的方法、时间、租金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等等都有约定,对于违规的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03

一般来说,典妻的租金往往根据这名女子的实际情况来约定。她的年龄、身高、长相、健康状况等等都可以影响租金的贵贱。通常租期是一年到五年不等,在此期间内,女子生下的孩子归租妻的家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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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剧照

清朝廷对于这种现象一直是严令禁止的,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中就有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对于主动租用别人妻子的人也有相关的惩罚规定,产生的租金一律充公。但是这种条例治标不治本,所以就算法律禁止,仍然没有太大用处。

说到底,将妻子出租典卖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其根源在于社会制度。如果官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众私下完成这种交易,只要无人去告官,便没有外人会得知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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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礼场景模拟

除了将妻子的典卖与他人,在有一些地区还会有人将妻子典卖给青楼。同样是根据女子的容貌、年龄来商量租金期限,一般为10个月到16个月不等。还有东北地区的一种被称之为“拉帮套”的习俗,其实在本质上与“典妻”十分类似。

结语

在当时的中国,各地对于“典妻”的称呼和执行形式都有所差异,但是其本质都是以一个家庭中的妻子为商品,交换这个家庭所需要的物质资源。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封建夫权制的产物,也是封建盛世光环背后的真实百姓生活。典妻这种社会现象一直延续到民国年间,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消失不见。

参考资料:

《御制十全记》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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