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西风
12月4日,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公布的《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向世人公布了一个特殊案例:达嘉维康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实控人之女王越曾与父母一起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王越2019年1月入职国金证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2019年7月,王越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母亲明晖,2020年7月,达嘉维康与国金证券签署《保荐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认为王越不再是公司共同控制人,认定达嘉维康实控人从3人变为2人的时点为2019年7月。达嘉维康创业板IPO申请在2020年7月21日获深交所受理。
问题 1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保荐机构独立性事项。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王毅清之女王越持有发行人 10%的股份,王毅清及其妻子明晖、王越三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2015 年 3 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国金证券。2019 年 1 月,王越入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现为保荐代表人。
(3)2019 年 7 月,王越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转让予明晖。转让完成后,王越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任何股份,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毅清、明晖夫妻二人。2020 年 7 月,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由三人变为两人的变更时点为 2019 年 7 月。
请发行人:
(1)结合实际控制人变更时点,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两年内是否发生变更,如是,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2)结合实际控制人变更、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王越入职国金证券、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三个事件发生的时点、顺序,说明上述事项的因果关系及合理性;
(3)分析王越将股份转让给明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其入职国金证券相关;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修订)》第六条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实际控制人变更时点,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两年内是否发生变更,如是,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注:对此问题的分析,本文只摘取回复要点,具体内容请朋友们自行查阅)
1、最近两年发行人一直由王毅清家族控制,控制权稳定,未因王越退出受到影响
2、王毅清作为持股比例最高股东的地位未发生变化
3、共同控制人之一不再持股未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已有先例
(二)结合实际控制人变更、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王越入职国金证券、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三个事件发生的时点、顺序,说明上述事项的因果关系及合理性;
根据前述时间线可见,国金证券与发行人签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专项财务顾问协议、辅导协议系在王越入职国金证券之前,且发行人最终选择国金证券担任其首发上市的保荐机构系由于国金证券在其新三板挂牌时及其后五年所提供的优质服务及双方多年合作后的合理选择,与王越入职国金证券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而王越由于长期在北京定居,较少回长沙且不实际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远程参会表决、签字都比较麻烦,同时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均不能持有、买卖股票,为避免发行人上市后违反相关规定,因此王越将其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转让给其母亲明晖,该转让未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此外,王越系北京大学经济学研究生且在校成绩非常优异,入职国金证券前已通过保荐代表人考试、CFA 三级及 CPA部分科目,亦在曾任职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积累了一定的IPO 项目经验。入职国金证券后,其于 2020 年 11 月注册为保荐代表人。因此,王越的教育背景、项目经验以及面试时的优异表现才是其能够入职国金证券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王越与其母亲之间的股权转让系王毅清家族内部的股权结构调整,并未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而王越入职国金证券系国金证券基于其教育背景、项目经验以及面试的优异表现做出的合理选择。此外,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保荐协议系基于双方多年合作及国金证券过去所提供的优质服务,三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
(三)分析王越将股份转让给明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其入职国金证券相关;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修订)》第六条相关规定。
1、王越将股份转让给明晖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其入职国金证券相关
王越由于长期在北京定居,较少回长沙且不实际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远程参会表决、签字都比较麻烦,同时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均不能持有、买卖股票,为避免发行人上市后违反相关规定,因此王越将其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转让给其母亲明晖,具有合理性,转让原因与入职国金证券无关。
2、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修订)》第六条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修订)》第六条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审慎,与接受其服务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经核查,王越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的普通员工,不属于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项目成员为保荐代表人柳泰川、朱国民,项目协办人刘晴青,项目组其他成员为魏娜、宗莉、周炜。根据国金证券向湖南省证监局提交的历次辅导工作报告,辅导期间,曾参与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薛莹、郑宇。王越自始至终均未参与达嘉维康IPO项目任何工作。
国金证券达嘉维康 IPO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综上,国金证券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相关规定。
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腰斩,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差、没有研发投入
公司前身长沙市同健大药房成立于2002年10月,是一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2005年6月改制为长沙市同健大药房有限公司,2007年7月更名为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014年6月1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5年3月,公司股票挂牌新三板。挂牌新三板的主办券商就是现在申报创业板IPO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2016年8月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
公司是区域性医药流通企业,主要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分销及零售业务。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22亿元、21.89亿元、24.57亿元及10.59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489万元、7574万元、8721万元及1127万元。2018年在营业收入增长8.23%的情况下,扣非归母净利润下降10.79%。
《回询函回复》显示2020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 12.70%,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72.52%;2020 年 1-9 月经审阅的财务报告显示,1-9 月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 9.45%,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56.18%,其中净利润下降幅度远高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主要系毛利率下降、销售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增加所致。
三年一期财务数据让人感觉不好的还有:一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很不理想,2017年、2018年及2020年上半年都是负数,分别是-10065万元、-1264万元、-30044万元,只有2019年是正数,三年一期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27782万元。二是报告期没有分红、也没有研发投入。
公司实控人之女曾持有公司股份,又曾认定为共同实控人,在入职公司IPO保荐机构之后,将股份转让给母亲,不再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纯属规避法律规定。证券行业有一重要原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理论上,实控人之女完全可以一方面实质负责自家公司的IPO保荐,再由其他保代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就行。考虑到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56%,审核部门更应从确保保荐机构独立性、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审慎对待这一特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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