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个税迎来新变化,2021年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有不少网友表示,“有点专业,看不懂”,急需课代表解释一下。
具体来看
01
享受这个政策需满足3个条件
对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举个例子,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02
好处在于可减轻其办税负担
假设小张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021年,A单位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各项扣除的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也就是说,有部分固定从一处取薪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纳税人,虽然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因其各月间收入波动较大或者前高后低等原因,年中无法判断全年所得情况而某一个或几个月份被预扣预缴了税款,年度终了后仍需申请退税。而新办法施行后就能免去这种麻烦。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对其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进一步减轻其办税负担。
03
预计年收入将超过6万元怎么办?
如果涨工资了,预计年收入将超过6万元,怎么办呢?
举个例子,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假设A单位预计2021年为小周全年发放工资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和小周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每月扣缴申报30元税款。
此外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
千万不要忘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国家税务局提醒,如果未能及时关注、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会对明年继续享受政策带来一定影响。比如,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职受雇单位将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并据以办理扣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进行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还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这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个税APP端 | 确认操作步骤
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一键带入”;
依据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1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
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
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2021”-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2021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注:此方式只能修改部分信息。
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先进入2020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年份2020年,修改之后再确认2021年的信息。
举例:用户需修改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
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修改”-“修改分摊方式”,修改成功后返回“待确认”界面,再点击“一键确认”。
2021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删除”,再点击“一键确认”。
2021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
先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2021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电脑网页端 | 确认操作步骤
▲点击图片进入网页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如您2020年已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需要在2021年继续享受,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是否发生变化(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扣除年度”选择“2021”-“快捷填报”栏“一键带入”);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
如您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1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您可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扣除年度”选择“2021”点击相应扣除项目进行填报。
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2021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查看”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如需修改基本信息,可先进入2020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
2021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点击“删除”后,一键确认即可。
2021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
先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相应的扣除项目进行填报。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2021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相应的扣除项目填报即可。
抓紧时间进行填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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