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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财经|市场监管总局:对淄博联和水泥和7家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罚款2.2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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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称,根据企业实名举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对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7家水泥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8家涉案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57.2万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14172.3万元,罚没款共计22829.5万元。

据公告,淄博联和水泥和成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具体内容为2017年2月19日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的一次会议通过《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细则》,达成“统一销售”、“统一监管”等协议,例如熟料、水泥价格由联和公司确定最低价格分为内部价、外部价,企业自有成员之间内部价,对外销售执行外部价。

2017年6月26日,联和公司要求对违反价格协议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规定各企业必须坚持“互不抢户”等原则。

2017年7月15日,联和公司发布通知,规定成员企业之间调拨熟料要严格执行统一价格,如遇特殊情况要报联和公司审批。

2018年3月1日,联和公司召开水泥联合销售会议,参会成员企业共同交流了对淄博、济南等地区的水泥价格意见,成员企业表示执行联和公司的定价。还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专门写明对价格严控管理,做好水泥流向监控,低价订单禁止流向高价地区等内容。

2018年,联和公司发布客户违规管理罚款的规定,对所谓“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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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发现,涉案企业水泥单位利润在2017年2月联和公司成立后有了较大幅度上涨。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虽然原料等生产成本上涨可能导致水泥销售价格上涨,但在竞争的市场区域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产品存在明显的同质化,如果单个企业的同质化产品上涨,下游消费者会自然选择其他同行业企业的产品,因此企业单位利润在竞争环境下难以出现大幅度一致性上涨的情况。但调查显示,2017年2月以前的整体单位利润在近两年出现的趋势看,出现了大幅度一致性上涨,是涉案企业共同实施固定价格协议等垄断行为的结果。

因此,联和公司以及成员企业的涉案行为违法《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规定。

2021年1月2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8家涉案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57.2万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14172.3万元,罚没款共计22829.5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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