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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签订了《投资合伙协议》就一定是投资合伙关系么?

财经 小新说法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案件,双方因共同投资一个项目,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甲方出资,乙方负责日常管理,每月按照甲方投资款项的7%作为固定利润返还给甲方。

    那么,这种约定方式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么?如果不符合,那么甲乙之间又算什么关系呢?

首先来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有两个要素,一是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二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下面再看另外一个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325号。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基于甲方拥有某矿区的采矿权,乙方投资于甲方处,根据固定回报方式,甲方每半年给付乙方固定金额的回报,分4年给付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乙方投资的金额,回报方式为固定回报,与甲方自身盈利状况无关,该约定不符合合作投资关系应具备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基本法律特征,因此该协议书性质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二审法院认为:甲方关于案涉4000万元性质为投资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一,《投资协议书》的性质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案涉4000万元究竟是投资性质抑或借贷性质,应根据两者的区别来判断。一般而言,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收益越高,投资人回报越高;亏损越多,投资人分担亏损也越多,也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也是不固定的。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这里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概言之,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既然案涉4000万元性质为借款,而乙方又是依据《投资协议书》提起诉讼,向甲方主张返还案涉4000万元借款及利息,那么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具体回到笔者的案件,《合伙协议》约定甲方只是提供资金,并不参与合伙管理,而且约定每月固定按照投资款的7%收取利润,甲乙之间已经不符合合伙关系,实为借贷关系。

    在确定借贷关系之后,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具体分析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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