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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市场+司法”,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财经 中国新闻周刊

李爱君:“市场+司法”,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文/李权云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所包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2020年8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进行了补充性司法解释,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就明确重申"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厘清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

在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看来,从法律层面和金融业务层面两个角度厘清金融机构借贷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的界限,是正确理解最高法相关规定和妥善处理相关案件的关键。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简称新规)正式发布,对民间借贷利率做出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也就是说,高于4倍LPR的民间借款将不受司法保护。"李爱君表示,《新规》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一方面是为了与《民法典》有效配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保护市场主体,促进经济恢复与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范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与社会问题。

与此同时,有别于民间借贷利率"一刀切式"的保护上限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体系未对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进行明确的界定。"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市场化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改革。2004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管制。

2013年7月19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至此,在明文规定层面,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再无上下限管制。"李爱君指出。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其中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李爱君指出,在利率市场化的趋势下,最高法院为了对金融机构的利率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而发布了上述意见,规定对24%以上的部分可予以适当减免。有别于金融监管,该规制并未直接将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界定为24%,而是针对借款人以背离实际损失为由提出的调减请求,法院参照24%,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与民间借贷一刀切式的保护上限有本质区别。这也表明,最高法院对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差异有着清晰的认识,并且相应在法律规制方式上做了较为精细的区分。

李爱君表示,从金融业务角度来分析,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在放贷主体、行为性质、规制目的等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从放贷主体来看,金融借贷放款主体为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设立需满足管理制度、出资人、注册资本等严苛条件,并受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而民间借贷的放款主体为个体(非商主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除了要求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不要求具备额外的相关主体资质。

从行为性质来看,金融借贷行为是商事行为,即营利性行为。民间借贷属于非商事行为,是互助性行为,从伦理传统和制度层面不鼓励民间借贷进行营利,而且《新规》和国家相关制度是禁止形成实质性的营利性行为,即职业放贷人。

从规制目的来看,金融借贷利率的管控体现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此种干预必定是适当干预、有效干预,目的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对民间借贷利率限制目的在于对高利贷、校园贷等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是有着明显区分的。

可见,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金融业务层面,金融机构借贷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都存在明晰的界定标准,厘清二者的规制边界,不仅有利于保障自然人利益,也有助于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使市场经济状况起主要作用,保证金融市场利率能够有效反映市场状况,同时司法层面应当严格准确使用各类规定,区分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明确金融市场的特质,把握金融市场利率的改革方向,保护金融机构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李爱君表示,"市场+司法"各司其职,可以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当前,业界普遍认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有利于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下,扩大社会投资,进一步提振内需。

在李爱君看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首先要"破除利率双轨制,实现利率并轨统一"。她指出,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已经完全市场化,存贷款利率虽然已经取消管制,但是尚未完全市场化,从而造成货币市场和信贷市场的分割,增加资金成本。因此,需要进一步推动贷款利率"两轨合一轨",疏通货币市场利率向贷款利率的传导,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其次,要"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完善贷款报价利率的形成机制"。改革和完善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是保证市场化改革办法,推动降低贷款实际利率的重要举措。她表示,新的LPR形成机制完善后,将对市场利率的下降予以更多反映,银行难以再协同设定贷款利率的隐性下限,打破隐性下限可促使贷款利率下行。

当然,从资金供给端来看,金融机构也要积极降本增效。"以消费金融公司为例,成本主要包括融资成本、风险成本,以及影响资本回报的获客成本、管理成本等。"李爱君表示,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成本,应当拓宽其融资渠道,增加资金获取能力,扩宽场景领域,开发潜在市场,增加用户粘性。同时,金融机构在估算贷款成本时,应当考虑客户关系,明确客户定位,同时明确风险和利润的平衡点,在保证利润的同时保证风险可控。

从金融市场到实体经济,利率传导是资金融通的重要机制。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把金融活水引入实体经济,将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同时,监管层面也要进一步强化预警机制,降低系统性风险,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传导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强化监管,强化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责任,从监管手段上,促进监管科技赋能,加强管理和技术的协调。"李爱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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