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几个与信托相关的司法判例让业内直呼——打破“常规”:华澳信托通道业务判罚,打破信托公司通道免责常规;法院认定安信信托兜底函无效,打破刚兑常规;中原信托返还多收利息,打破了以往的“利率幻觉”常规。
最近的诉讼来自1月4日,泰禾集团发布公告,因未能偿债收到四川信托、浙商金汇信托诉讼,涉资54亿元;1月6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信托的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为47亿余元。上海金融法院称,由于案件标的巨大,社会关注度高,上海金融法院高度重视,由院长赵红担任审判长,与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和人民陪审员匡丽英组成合议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如今,越来越多的机构借助法律主张自身的权利,而信托公司涉诉的案例也在逐渐增多。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例不是个案,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司法判例一经公开,或多或少都会对公司甚至行业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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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判罚
华澳信托和吴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这被业内认为是第一例通道业务被判败诉,信托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打破了以往信托公司的通道免责说。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显示,在此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华澳信托存在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吴曼的利益。根据法院终审判决,华澳信托需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参照该标准,华澳信托或将面临4600万元的赔偿。
从信托架构上看,通道业务中的受托人也是信托合同中的当事人,其应承担信义义务或一定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也一再强调,坚持“去通道”目标不变,继续压缩信托通道业务,因此,此番通道案例被判有责再次给业界提醒,“通道业务”不是免责借口,为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去通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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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兑无效
安信信托12月末发了一则公告,公告披露了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财务公司”)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公告显示,高速财务公司根据安信信托此前出具的“兜底函”,要求安信信托支付本金、利息等涉及金额约5.3亿元的诉求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这是《资管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被认定无效的终审判决之一。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打破隐性担保刚兑,严格执行信托法和资管新规规定要求,是信托公司合规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信托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各方仍需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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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息返还
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1.88%,实际利率却高达20.94%,中原信托多收84万元利息需返还,这是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的首案宣判。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贷款人应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明码标价”。
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本起案例中,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此判决切实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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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资深法律人士王小乂认为,随着金融行业纠纷逐渐增多,金融行业的专业术语和行业惯例如何进行司法解读和还原,是“九民纪要”实施之后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如安信信托“刚兑协议”被判定为无效的案件,是“九民纪要”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刚性兑付违反的虽是部门规章,但刚性兑付的危害涉及了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华澳信托“通道业务”被判定承担赔偿责任,实则是对“通道业务”这一专业术语的法律内涵的解释,通道业务不等于没有责任,即便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信托公司依然应当承担资金来源合法性、项目投资合法合规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法定的义务承担责任。
未来业务开展需要重视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术语法律化问题,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中,针对约定俗成的业务术语,除了参照行业通行管理之外,还应当充分理解和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内涵,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业务管控措施;二是合规责任民事化问题,在合规管理过程中,除了监管思维之外,还应融入法律思维乃至是诉讼思维,将合规管理、非诉法律管理以及法律诉讼管理三者融为一体,进而构建更为立体和完善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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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胡萍
编辑:余嘉欣
校对:李柳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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