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含各支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表格内容详见版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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