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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配套监管措施也在不断完善。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等原则,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基础,《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及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具有重大的意义。
强化持牌经营原则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
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
四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
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重要议题问与答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特征包括: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如何定义自营网络平台?
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适用范围?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如何防范化解风险?
《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
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清晰界定持牌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主体责任,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
二是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要求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是强化网络安全和客户信息保护的要求。
五是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报送,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银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哪些要求?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有哪些要求?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明确: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相关投诉或举报如何处理?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此举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
促进线上化转型
作为国内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表示,当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及数字经济发展,《办法》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王敏表示,该《办法》明确了主体资格、销售行为、服务能力等监管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通过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等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回应多元保险消费需求,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把握科技快速发展并积极赋能保险业这一时代红利,要求行业以客户真实需求为出发点丰富保险产品的层次与内涵,发展客户真正需要的商业保险,让互联网保险在全面普惠、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该《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保险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王敏表示。
编辑:常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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