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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丨北京三中院:影视投资别被“热剧”“名角”的噱头唬住了

财经 北京青年报官网

“大制作、零风险、保收益……”影视大片投资项目中往往充满着诱惑。12月8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涉影视投资纠纷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相较其他投资,影视剧投资有着专业性强、资金流向多元、制作周期长、备案审批等风险,加之影视行业内外信息不对称,更让民众容易对投资风险判断失当,因此近几年,涉影视投资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据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该院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21日,共审结涉及影视投资纠纷案件111件。在投资热潮中,存在一些影片制作发行不规范、投资资金管理不到位、项目无法及时应对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形,引发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使得影视投资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

另外,在涉影视投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往往名目多样,使得涉影视投资纠纷案件呈现类型多样化特点。

除此之外,该类案件还呈现出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涉民刑交叉、诉求共性明显等特点。

“由于普通投资者专业性不足,难以识别投资风险。”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长陈锦新指出,普通投资者对影视行业缺乏专业了解,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一方面,有的从业方或居间方将影视投资包装成为“零风险”的“保本理财产品”,麻痹投资者;另一方面,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及个人缺乏影视投资经验,容易被“热剧”“名角”等噱头吸引,缔约前未充分了解该影视剧主创公司资质、项目备案情况、收益份额转让是否超出合理溢价范围等,便跟风投资。在通过集合资金计划的方式完成影视项目融资的情况下,影视投资机构往往会设计多层次投资权益,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亦来源于其他人的转让。投资权益层次多、且经过多次转让,使得处于投资交易链条中下游的投资者难以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无法准确掌握该影视剧制作、发行等实际情况,增加了基于不信任而引发的纠纷。

在该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因从业方隐瞒投资真实情况而引发的纠纷。2019年1月至3月,某文化公司通过与案外人签订《转让协议书》的方式,取得电影的5%投资份额及收益权,后该文化公司为吸引投资,虚假宣传其享有电影的全部版权及发行等权利,该电影将在全球发行,并许诺杨某投资50万元将取得0.2%的版权收益权。经查,该电影仅在国内上映,文化公司并非电影的制片人或出品人。最终,法院认定该文化公司在与杨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时存在欺诈,对杨某要求撤销该协议书及退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三中院法官姜君提示,在影视剧项目投资宣传中,如从业方存在故意隐瞒投资项目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投资者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的风险、价值判断而签署投资合同,如果符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投资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撤销该投资合同。

此外,姜君法官还表示,影视投资周期长,项目运作透明度不高,回款速度慢,这些因素容易导致部分投资者在诉讼时举证能力不足,进而增加案件败诉的风险。因此,在投资、制作、审批发行等重要阶段,各方参与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留存证据,预防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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