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升达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1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5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
1.未按规定披露*ST升达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未按规定披露直接为升达集团等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ST升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借入的资金直接转移给升达集团
2.通过第三方划款给关联人
3.*ST升达及子公司作为担保方代关联人偿还借款
*ST升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披露的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截至2018年7月23日*ST升达累计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熊某、胡某谊、秦某梁、杨某诉公司案)涉及金额共计2.12亿元,占*ST升达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约为10.85%,触发披露节点。根据规定,*ST升达最迟应当在7月25日披露上述四案件相关情况,但直至公告2018年中期报告才对上述四案件予以首次披露。
按照法律规定,四川楚坤律师事务所周兰律师认为:于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1月24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截止至2022年5月22日,该日期后起诉维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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