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办理和知晓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为民营企业的破产。面对破产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据绝对多数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对民营企业破产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关注和研究。
●民营企业的优势与劣势
我国民营企业优势突出,但劣势也很明显。优势主要是机制灵活,决策速度快,经营自主性强,工作效率高,能充分调动创业者的积极性,船小好调头。劣势主要是经营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随意性大,经营决策感性较强,理性不足,导致企业决策缺乏科学性,法律意识不强,财务管理体系混乱,法人人格混同现象严重,总体缺乏战略眼光,注重眼前利益,且投资人之间凝聚力总体不足,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尤其是从银行等金融部门融资能力差。
●破产制度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破产法不仅是一部企业出清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企业的法律。民营企业遭遇资不抵债或经营不善等破产风险时可以利用企业破产法来保护企业和企业家,而不必一走了之。近年来,大批民营企业破产倒闭。在这破产法该大显身手之时,却由于受观念、文化、知识等限制,利用企业破产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民营企业数量不多。
民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就依据法律规定在企业、债权人等各利害关系方之间形成了一道防火墙,以利用法律手段公平清偿债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利息停止计算,对债权予以打折、延期或者调整。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清偿债务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将依法不再清偿,民营企业从而可以轻装上阵或有序退出,投资者还可另起炉灶,这对企业本身以及对投资者实则是一种法律保护。
●民营企业破产法律保护的具体方式
A.切断担保链,解除有关主体的担保责任的法律保护
所谓担保链,是指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过相互提供担保、联合担保等形式获得资金所形成的担保链条,互联互保是小额贷款公司发明的为确保贷款的回收所设计的一种担保模式。实践证明,互联互保模式不但解决不了融资难题,还经常因火烧连营使关联的担保企业一起遭殃,从而导致民营企业批量死亡。互联互保不是良药而是连环套,它把过多的企业绑在一起,造成风险的再度放大。
切断担保链条,解除有关主体的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方式值得思考:
1.与债权人协商,协议将有关贷款整体转移,由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偿还,并免除有关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即债务转移。当主债务人、担保人陷入危机时,债权人为自身利益的实现,在实践中不乏债务转移的成功案例。
2.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重整等程序偿债后依法免除担保责任。此种方式系依照法律规定偿债,能够合法切断担保链条。
3.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如存在人格混同等事由,可合并进入破产程序,以此一并处理有关担保事宜,通过破产程序偿债后免除担保责任。
B.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法律保护
实质合并是在集团企业的破产程序中,通过破除法人独立地位进行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处理,其核心在于否认各关联公司的独立人格,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为一个整体以供全部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公平清偿。实质合并是以对资产与负债统一处理为目的的法人人格模拟合并。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C.破产企业及股东的信用修复
进入破产程序的民营企业及股东,其信用基本上已列为失信或不正常之列。有关资料表明,自2013年10月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累计限制1746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47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在当今网络信息化的社会,失去信用将寸步难行。企业或股东的失信状态如果得不到有效修复,民营企业及其股东以后要东山再起将成为不可能。这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要通过立法解决。民营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依法清偿债务后得以存续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规范,将过去的企业信用和现在的企业信用予以切断,以后的信用重新开始,使修复信用有法可依。其次,社会应当宽容失败,不能因企业过去的失败而歧视重生后的企业。要达到这一目标,涉及很多职能部门,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有可能实现。
民营企业的破产保护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我们国家还有很多制度需要构建和完善。要系统性地解决相关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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