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退市新规的出台,寄托了从投资者到高层各方的期待。不过,从内容来看,退市新规仍然存在着不少的短板,而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更是退市新规致命的短板,一些垃圾公司、财务造假公司的退市甚至变得更难了。
退市新规取消单一退市指标,新增组合财务指标,这是被某些舆论津津乐道的。实际上,这将让垃圾公司更加成为不死鸟了。按照现行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亏损3年、4年就会退市。而按照退市新规,如果当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就可以不退市了。如此一来,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高买低卖凑足这1亿元的营收。比如,将1.5亿的产品按1亿卖给关联方,既可以保壳,又可以利益输送,一箭双雕。
当然,退市新规最致命的短板当属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的认定,该判定标准公然保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不仅与管理层及高层所主张的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零容忍”的精神相违背,而且也背离了《证券法》的精神,毕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退市新规百般刁难财务造假公司退市,为财务造假公司开绿灯,这确实令人震惊!
退市新规明确的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为:一、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二、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三、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对照上述三条标准,很难找到满足条件的财务造假公司,其难度之高超乎想像。其一,上市公司不仅要财务造假,而且还要造假三年,并且要连续造假三年,中间不能有间隔期。像獐子岛的扇贝出国旅游两年然后又游回来了,这都满足不了“连续三年”造假的条件。其二,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如果其中一年没有达到100%的要求,那仍然不符合退市的条件。其三,三年合计造假金额要达到10亿元以上,如果只有9.9亿元,仍然得功亏一篑。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财务造假公司才能退市。退市新规对财务造假公司的保护堪称是无微不至并且坚不可摧。
退市新规成了财务造假公司的保护伞,这无疑是对退市新规的一大讽刺。弄出这样的条款出来,不知道文件的起草者是有意还是无意,但客观上是与“零容忍”的精神背道而驰的,因此,该条款有必要推倒重来。规定上市公司造假金额达到5000万元的(可以更低);或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造假的,不论造假金额多少,都直接退市,通过退市达到严惩财务造假行为的目的,真正体现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零容忍”。
正是基于退市新规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一些短板,因此,退市新规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其实是不确定的。比如,从退市的角度来考虑,投资者理应规避垃圾股的,不过由于有了一个亿的营收来保驾护航,公司或许就退不了市了。而财务造假公司退市更加困难,只要不是丧心病狂,基本上没有退市之忧。因此,很难说目前的退市新规会给二级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不过,作为投资者本身来说,还是需要理性投资,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远离垃圾股和各种问题股。毕竟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大势所趋,相信退市新规中的一些不合理的条款,终将会得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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