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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了戒尺!给教育惩戒正名,并非给体罚开口子

教育 北京日报客户端

老师有了戒尺!给教育惩戒正名,并非给体罚开口子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尚方宝剑终于来了!这应该是中小学老师的共同感受。因为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长期饱受不敢惩戒、不能惩戒、不想惩戒的困扰。并非教师不知道惩戒的有效性和重要性,可由于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或“红头文件”授权,也没有划定具体的惩戒边界,很多教师担心一旦家长孩子不理解,自己有可能成为被攻击的对象,甚至成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平息争议的替罪羊,甚至失去从事教育的资格。

从之前体罚、打骂学生是家常便饭,到对调皮学生听之任之,公众逐渐认识到体罚和讲道理都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教育不能总是游走在两个极端。为了教育那些调皮的孩子,更为了更多学生的利益,赋予老师惩戒权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家长承认惩戒的价值,却也担心有老师会以惩戒之名行惩罚之实。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概念释放的信息清晰明确,即没有惩戒不行,但惩戒只是一种教育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改正。而且只能在“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才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惩戒不是惩罚,惩戒权不能不用,更不能滥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依规进行惩戒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底气足了、腰板硬了的同时,教师们也要做到手持尚方宝剑不乱砍。对此,规则明确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一旦越过底线、触碰红线,迎来的可不是教育性的惩戒,而是依规依法的惩罚了。

规则的制定汲取了各方智慧,但在具体教育实践中,所面对的情况千差万别,不会用、把握不准的情况难免出现。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要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把握好应当遵循的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原则,根据规则划分的三种教育惩戒,具体分析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性质,实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并非局外人,既要支持教师依规行使,又要发挥监督作用,共同推进教育惩戒,形成育人合力。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贾亮

编辑  贾亮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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