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小人后君子”是中国传统人际交往的经验,不仅是道德领域的处世法则,也透露着经济生活的应世智慧,自然也成为法律建构的基本原则,覆盖了合同磋商-缔结-履行的全过程。
小人、君子是道德标签,为什么会运用到合同法领域?
按照社会学理论分析,“先小人后君子”是陌生人社会的交往法则。因为缺乏人身信用,更没有熟人社会的身份关联,陌生人之间要缔结契约关系,就只能讨价还价,还要议定抵押条款,还得白纸黑字写下来,双方签字画押按手印。
按照经济学理论,“先小人后君子”是信息不对称催生的行为策略,是为了增强确定性、最大程度防范交易成本无限增大甚至合同目的落空。
从哲学角度考察,“先小人后君子”显然来自于人性恶假设。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性恶假设仅仅是一种先验假设,并不是说每一个人就真的恶,而是假设为恶,然后通过制度设计,防范、抑制真正的恶,最后臻达至善。
由是而论,“先小人后君子”不仅隐含了经济行为的基本逻辑和制度前提,还揭示了法律制度构造的人性基础和经济交往的互动规则。
首先,人性假设与制度设计。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和法律演化的动能就是性恶论。黑格尔认为,恶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正是人类寻求各项基本需求的满足,人类才有了相互的信任与合作,才致力于构建超越动物界的秩序和法律,乃至更高的道德、宗教。康德也认为,从本能上讲,每一个人都是恶的;同样,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有这样的需求,人类才开始有了追求共同理想实现的理性路径,比如充分合意的合同,完善有序的市场,最后就是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民族国家。这就是康德所谓人的“反社会的社会性”,是基于个体之恶成就的总体之善。
换言之,在理性主义的性恶逻辑下,每一个自私自利、自在自为的人为了个体目标的实现,承认、尊重他人与自己同等的权利,这就是契约精神,民法精神。
比如如何解释一夫一妻制的人性基础?从法文化层面考察,一夫一妻制只能是性恶假设的结果,而不是求仁得仁的结果。根据美国社会学家罗斯的考察,西方的一夫一妻制度产生于雅利安人大迁徙过程中。原始动力既不是为了追求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更不是为了追求忠贞的爱情,而是因为大迁徙过程中严格的食物配给制度!固定角色,固定份额,男性无力养活配偶之外的其他女性,女性也不愿意离家出走,流浪荒原。
这可能很残酷,甚至很荒诞,但确实可能就是历史的本相。
其次,利益博弈与行为选择。基于性恶假设,除了极个别的身份行为,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无私奉献和无畏照护外,其他的社会性行为一般都得遵循契约精神,合作共赢,迫不得已,才会走向对抗。所以,市场与合同就成为资源配置最重要的方式。
所谓社会性行为,就是摆脱家庭身份强制后与他人建立社群关系的行为。民法典的制度逻辑就是通过预设可能的“小人”行径,抑制人的恶性,赋权所有人都有防范并对抗他人非法限制、强制与剥夺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意志。
这就是《法国民法典》最重大的世纪性贡献。拿破仑的伟大之处就在于:我有很多军队,但我不能剥夺任何一个人的财产。所以,即便是国王,也不能擅自闯入平民百姓家,因为那是平民寄托身心的隐秘之地。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所以,民法上除了主体平等,意志自由,还有所有权神圣,住宅安全和隐私安全。
最后,行为规则与利益平衡。有了平等的身份和地位,有了独立的意志和自由的可选择空间,才能谈得上真正的博弈,否则就可能面临奴役和压迫。
“先小人后君子”的人性假设催生了一种双向行为规则,既不会让一方无节制地获取暴利,也不会让另一方无端受损,最终达成利益均势。比如,王小二、刘三妹通过非诚勿扰平台,对上眼,牵上手,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王小二送上宝马车。刘三妹笑纳宝马,但拒绝求婚,还美其名曰是王小二自愿赠与。
赠与是不错,但这种赠与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法律为了防范刘三妹的道德投机,就必须追寻王小二赠与宝马的真实意思;而作为成年女性,刘三妹自然知道也应当知道王小二的赠与就是一种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愿意结婚,那就只有一条路:返还。否则就是纵容道德投机,会引发更多通过婚姻骗取钱财的不良行为。
简单总结一下,“先小人后君子”是传统中国对人性的精准把握,也是维护契约正义的智慧表达。正是因为道德降维,合同当事人才摆脱了传统的身份强制和道德约束,迎来了真正的合同自由和利益均衡。(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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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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