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荷兰艺术家、“大黄鸭”之父霍夫曼创作的鸭兔作品
图为冯峰的作品《合唱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
广美教授冯峰到底是不是用公共符号再创作?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朱绍杰
日前,“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涉嫌抄袭”事件受到公众关注,持续发酵。挪用与抄袭的区别和边界在哪里?事件对当代艺术创作与教育有何意义?20日,多位文艺界人士再议本事件。
激辩:冯峰的作品是挪用还是抄袭?
挪用是中国当代艺术创作中常见的手法和方式。“冯峰特别明显地具有这样后现代的特征。这与抄袭有本质区别,不是简单的剽窃,而是故意的戏仿,利用大家熟悉的、带有商业性的流行形象进行再创作。这种再创作又和冯峰的思考和他的系列创作结合在一起。”策展人冯博一认为,网友提出的“抄袭”争议是集体式地进行道德层面上的判断,而冯峰的作品《鸭·兔》应该放在后现代艺术的框架和思潮中进行讨论。
独立策展人崔灿灿认为:“信息共享的互联网时代,人们很难去创造见所未见、闻所未闻、听所未听的事件。改变、挪用、戏仿是另外一种创造,就像故事和经典形象一样,它可以有无数个版本,也可以被黑化,也可以被恶搞化,这在互联网中非常普遍,为什么艺术不能?”
中山大学教授冯原表示,界定挪用的内核和边界——第一,挪用必须是公开的(在意图上);第二,挪用要区别无主体的“公共符号”和有主体的商业符号和个人创作。否则,艺术家自己的创作也难免会成为被挪用的对象。如此,艺术家挪用他人创作若是可以成为创作手段,那他也应该回答以下问题:被挪用的符号到底属于谁?谁有资格对“挪用”的“符号”拥有“原创知识产权”?艺术家“有意挪用”符号,是否就剥夺了符号的“原创知识产权”,使其直接成为另一个艺术家的作品?
分析:本事件像一场高性价比的推广
有时候,引发争议也是当代艺术创作的目的之一。针对本次事件,冯原认为,在“本体论”上是否构成侵权必须要有被侵权者的投诉,并由法律说话,而在“建构论”层面上,艺术就是要引发关注,这与流量经济相同——所有网络争论都是在结果上制造“网红”。
“媒体市场本质上就是对信息的争夺,不管是被骂还是被赞,网络上的道德审判在客观上其实就是在制造‘网红’,而当代艺术创作者有时候就把这个结果当成创作的成功了。”冯原表示,除非“米菲兔”版权方投诉并上升到法律层面,否则整个事件仍然像是一场很高性价比的推广。
艺术评论家姜俊直言,如果冯峰的“抄袭”争议没有被大众看到,这个作品反而是失败的。“观念艺术最重要的是挑衅,要挑衅观众对于某一观念的固定认知,继而引发一系列的讨论,在不同的争议的发酵当中,艺术作品的价值会达到最大化。”
疑问:是否会让公众对艺术产生误解
此次事件更为中国当代艺术的创作和教育提供谈论的空间。冯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件是一堂关于艺术、关于法律、关于“创造力”的公共教育课。他认为大众对抄袭的痛恨、对版权的维护意识,是对创造力的尊重和肯定,但创造力也需要被读懂,否则杀死的是想象力。
“只要有了观念上的自圆其说,就可以存在某种意义上的投机取巧?”有广美教授则认为,事件可能让部分学生、乃至公众对知识产权、艺术创作方法论产生误解。
有业内人士表示,美术作品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功的案例寥寥无几。艺术家、藏家以及艺术爱好者中,多数人都只对“游戏”感兴趣,忽视了“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崔宇航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示,艺术界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艺术家在创作的过程中要尽量全程留痕,一旦创作完成,可及时去版权协会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登记。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因无法取得授权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应当积极应对,避免进入诉讼阶段、扩大侵权的成本。
中山大学教授、评论家杨小彦:
没有批判性转换,是一个问题
冯峰的创作一向和流行符号有关系,所以容易把他的作品和“挪用”联系起来。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对于流行符号的使用要有针对性,要有某种明确的“说明”,而且最好是一次性的。
比如,他以麦当劳符号为对象将之颠倒过来使用的作品,我以为就可以成立。这一作品所针对的符号是众所周知的商标,代表了某种消费主义的观念,冯峰将之颠倒后,显然改变了原来的含义,把人们的联想引向了另外一个方向,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
需要指出的是,他的作品不属于“挪用”,而是以公共符号为对象的一次批判性转换。
冯峰最早的“鸭兔系列”使用的是一个与知觉心理学有关的著名符号,并生发其中自相矛盾的内容,来源一直有明确的交待,尽管反复使用,也还可以被人们所理解。我对他的这一系列作品的疑虑是,手法有简单之嫌,不如他针对麦当劳符号的创作更有明确的意义。
这一次冯峰延伸他对“鸭兔”矛盾图形的解释,但却使用了与“米菲兔”形象高度重合的形象,不仅手法太过简单,而且说明也一直暧昧不清,有让人以为是其“原创”的联想的嫌疑。即使用“鸭嘴”对之改造,也已经有先例。因此,作品出来后引发质疑,是理所当然的。
冯峰的解释是,任何人都可以针对公共符号进行创作,这是一种艺术手法。一般而言这是对的,但对具体作品要做具体分析。他运用麦当劳符号的创作就明显和利用米菲兔图形有根本的不同。关键是,按照这一逻辑,人们是否也可以直接采用冯峰曾经的符号去创作,然后公开宣称这创作属于“原创”?这应该说不过去吧。
这一次事件的确严重地提醒了我们,从批评和理论的角度仔细区分现代艺术中诸如“挪用”“借鉴”“拼贴”等概念的含义,区分有针对性的创作与简单照搬甚至模仿的差别,是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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