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明确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与保护原则,鼓励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向公众开放。相关部门统筹遗产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控制游览接待规模,向社会开放的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点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采取预约或者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降低旅游活动对遗产的负面影响。
明确保护对象:
三类保护对象 突出普遍价值
《条例(草案)》共5章33条,分为总则、保护措施、传承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草案)》明确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与保护原则。第三条提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分布于钟楼、鼓楼到永定门城楼的传统城市轴线以及紧邻其左右两侧、富有层次和秩序性的一系列建筑群、历史道路、桥梁及其遗址。二是承载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的遗产环境构成要素。三是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由《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确定。
第四条提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其突出普遍价值为基础,坚持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保护与展示各历史时期在居中对称格局统领下形成的历史遗存与城市发展印迹,保持丰富性和差异性,尊重历史形成的风貌特征、城市功能与生活形态。
明确政府职责:
建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政府职责,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第五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和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遗产内涵挖掘、价值传播和保护利用。市文物部门主管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水务、教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提出,本市建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
明确保护要求:
保持历史街巷(含胡同)的肌理走向
《条例(草案)》第十条提出,市文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对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实施保护,包括严格保护遗产区内历史道路、广场的空间尺度、平面布局,体现代表中轴线核心遗产价值的规划建设理念;其东、西两侧的建筑界面应当完整、连续,位置和风貌应当符合中轴线不同段落历史形成的各具特色的传统原貌; 保持宫城、皇城、内城、外城四重城廓的平面空间结构,保护和展现重要历史文化节点,强化老城历史格局; 保持历史街巷(含胡同)的肌理走向、现存的传统空间尺度和特色风貌; 保证景观视廊内视线通畅与景观协调,维护平缓开阔的城市空间形态,突出中轴线的空间统领地位; 保持历史河湖水系的总体走向,尽可能维护河道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 保持和延续历史街巷(含胡同)绿化和院落绿化,突出绿树掩映的传统城市特色;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保护体现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推动其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加强传承利用:
鼓励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向公众开放
《条例(草案)》提出,市政府和遗产地区政府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措施统筹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包括要求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向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逐步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向公众开放,向本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捐赠或者委托展示与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资料等。
此外,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统筹遗产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控制游览接待规模,合理调整和改善交通组织,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丰富旅游产品,促进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向社会开放的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点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采取预约或者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降低旅游活动对遗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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