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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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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11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三审。记者注意到,三审稿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明确将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列为保护对象,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依法实施腾退保护和改造,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记者注意到,三审稿重点突出保护,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包括擅自拆除既有建筑,从事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布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

第四十条提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三审稿多个条款聚焦保护利用,第五十八条提出,本市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求,制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对象腾退规划和实施计划,做好与非首都功能疏解计划的衔接。非首都功能疏解腾退的空间和场所可以用于对保护对象腾退单位或者个人的安置。

第六十四条提出,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以及结构、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用途,有关部门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提出,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开放方式,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第六十八条提出,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方言的研究记录工作。加强对具有历史价值的老字号、老物件、老手艺、老剧目等保护利用,形成稳定、经典的传统文化品牌;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为其提供生存、传播和发展的空间。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依法腾退保护和改造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腾退保护和改造。

三审稿第四十五条提出:“对于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安全,破坏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传统村落的历史格局、街巷肌理、传统风貌、空间环境,不符合保护规划有关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等要求,以及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保护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成为保护对象

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等的保护重视程度,三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表述为:“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等。”同时,在附则部分第七十六条中增加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作名词解释的内容。

因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明确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

三审稿明确老城、三山五园地区等重点保护区域。老城保护涵盖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区域。本市加强老城整体保护,保护下列内容为重点的历史传统风貌和空间格局: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明清皇城;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胡同—四合院建筑形态;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古树名木和大树;坛、庙等其他相关遗存。

三山五园地区保护涵盖以北京西北郊清代皇家园林为代表的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重点保护下列内容:古典园林;山水相依的景观格局;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古村落、古道和传统地名;优秀近现代教育传播地;革命史迹;其他相关遗存。

三条文化带重点保护下列内容:元、明、清时期的大运河;各历史时期的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密集区;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古村落、古道以及山水格局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及预保护制度

三审稿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查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

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区人民政府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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