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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鼓励历史建筑引入图书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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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鼓励历史建筑引入图书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

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鼓励历史建筑结合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开放方式,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保护利用:

鼓励历史建筑结合周边区域功能定位引入文化和服务功能

关于完善相关利用措施方面,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促进历史建筑和历史名园的开放利用。第六十二条规定,“鼓励历史建筑结合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开放方式,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此外,完善革命史迹的保护利用,规定革命史迹的保护利用应当维护革命史迹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风貌。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史迹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注重发掘整理、宣传展陈史料和英烈史迹,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精神。

本市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求,制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

此外,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挖掘、展示传统技艺,加强对老字号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利用。

保护对象:

明确世界遗产、文物等保护对象范围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保护对象。第十三条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保护,对保护对象周边传统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生态景观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管控。

保护措施:

在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禁止擅自拆除既有建筑等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包括擅自拆除既有建筑,从事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

第三十九条提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的,应当严格保护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鼓励聘用传统工匠,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

在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不得改变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建筑外立面的维修应当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

第四十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容积率等,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相协调。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泽伟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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