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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可能的语义范围是一条模糊的界限;这条不断变动的界限的确定由一定时期内国民的语言习惯、文化氛围和价值观念所主导,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不可能要求解释者或者司法者按照特定先后顺序对刑法解释方法进行思考;位阶问题的结论是,法律解释从法律文本的文义开始至法律文本的目的结束。由于现行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罪状欠明确和法定刑欠均衡的问题,刑法体系解释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以刑释罪和同类解释来合理框定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有必要区分描述性概念与规范性概念,让事实的回归事实,让价值的回归价值;解释者对归属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不依赖文化规范存在的、客观的事实概念进行自然和日常意义上的保守理解,对归属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依赖文化规范存在的、主观的价值概念进行实质和功能意义上的正义阐释。由于具有延展性的语义在脱离具体语境和价值评价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形式解释不可行;所有在具体场景下进行的主观衡量和评判活动都是实质解释。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只是对主观解释活动和客观解释活动的片面描述;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本来即为一体,它们是整体解释活动在两种不同角度的外在表现。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思考结构或者思维逻辑是完全相同的,它们都依靠类推、类比或者比较获得结论;两者之间的唯一界限是具有模糊性的可能的语义范围。
作者简介
葛恒浩(1987-),男,汉族,籍贯安徽滁州,生于河北枣强,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东南大学法学博士。在《法商研究》《当代法学》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相关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方法论。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刑法解释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 刑法解释理论的问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种类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三、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
四、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
五、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
第二章 刑法文义解释方法
第一节 文义解释方法的属性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初始性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辅助性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限定性
第二节 核心含义与边缘含义
第三节 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
一、区分标准
二、学说评论
第四节 描述性概念与规范性概念
第三章 刑法体系解释方法
第一节 体系解释的历史变迁
第二节 体系解释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体系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以刑释罪
二、同类解释
第四章 刑法目的解释方法
第一节 面向目的之解释过程
一、释经史中的目的
二、语言背后的目的
第二节 目的解释之发展历程
第三节 目的解释之基本内容
一、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对立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一体属性
第四节 目的解释之应用路径
一、利益衡量
二、合宪性解释
第五章 刑法解释方法位阶
第一节 位阶之有无之争
一、肯定说之基本观点
二、否定说之基本观点
第二节 位阶之问题指向
第三节 目的之最高位阶
一、刑法解释始于文义
二、刑法解释终于目的
第六章 刑法解释思维模式
第一节 概念思维的优势与缺陷
一、概念思维的优势
二、概念思维的缺陷
第二节 类型思维的优势与模式
一、类型思维的优势
二、类型思维的模式
第三节 类推之普遍属性
第四节 类型思维之运用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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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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