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消费者购买车辆后达到三包退换车标准,若车辆发生过事故或轻微损伤,退换车时如何定义折旧费收取标准? ”
解答
发生三包退换车情况后,如果车辆事故是因为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无需再承担除使用补偿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但如果由于消费者自身使用问题导致的事故,就折旧费如何计算的问题,4S店可与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
问题二
“如何理解维修累积时间超过35天的法规内容?该35天的起止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是车辆到店的时间、是故障验证再现的时间、还是书面签字同意维修时间?如因客户原因致其无法提车,结束维修,这个时间是否计算在35天内?”
解答
修理开始时间:消费者与修理者在确定具体修理项目后,以双方在修理者提供的修理单据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开始时间,修理者的故障诊断时间应当包括在内。
修理结束时间:车辆修理完毕后,修理者按消费者提供的有效通讯信息,以修理者通知消费者提车的时间为准。因消费者原因导致车辆在交付前在修理者处的留置时间不计算在修理时间之内。
修理开始时间的确定,主要要看双方从何时确认维修活动的开始。如车辆因为质量问题进入4S店,首先4S店要做预检,消费者在预检单上签字,那么从这个时候开始,维修时间即已经开始计算了。但如果通过检查发现车辆并无故障,那么这次检查即不算作一次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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