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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不容乐观

科技数码 央行观察

央行: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不容乐观

央行: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不容乐观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信息在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性越发凸显。但目前,大型互联网平台作为中国信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对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保护总体状况不容乐观。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发布题为《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的报告(下称报告),指出某些头部互联网平台在格式条款、信息收集和使用、营销宣传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也透露出央行未来对于这一问题的监管思路。

文章指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令其树立起“负责任金融”的理念。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了几名看懂App家对此话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央行: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不容乐观

王硕

光大科技研究总监、社科院研究员

近年来,我国大型互联网平台不断向金融领域跨界,利用其流量、数据优势和先进技术,推动支付、信贷、资管等行业创新发展。不可否认,大型互联网平台推动了金融普惠的发展、加快了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但由此带来的客户信息滥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近日,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课题组发布的《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这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根本利益、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从行业看,无论是过去铺天盖地的短信电话营销和弹屏广告,还是内容宽泛的网站“霸王”信息条款,互联网平台消费者的金融信息滥用不是个例,可能带来数据泄露与侵权风险、消费者过多诱导等问题,给居民带来很大困扰甚至隐患。同时,由于互联网平台往往金融产品和业务边界模糊,甚至改变了一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结构、功能和性质,导致基金、证券、信贷、支付等产品和平台服务的边界模糊、性质混淆,形成监管套利甚至监管空白。

因此,加快建立我国互联网平台消费金融信息保护至关重要,特别是做好“两加两减”。一是加快法律法规修订,补齐短板。应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完善数据保护和互联网平台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条款,并延伸和扩充现有互联网平台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加强监管力度,避免监管套利。坚持金融持牌经营原则,做好市场准入管理,依照金融业务类别,采取穿透式监管,实现全局性、即时性监管,避免监管空白。三是通过“监管沙箱”探索,减少信息滥用风险。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沙箱”测试,有效识别金融科技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问题,并探索最小化信息使用实践;四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让客户可以选择做减法。在合同制定、信息采集范围等明确告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探索最小范围收集客户信息原则,增强业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简要性和透明性,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此外,还要引导行业自律,考虑到互联网平台的跨界特点,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强化行业自律,特别是推动行业的统计监测、信息披露、标准规则、投资者保护等工作,保障消费者包括金融信息在内的全面信息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央行: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不容乐观

王昭彧

监管科技数据治理专家

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数据产权,学理逻辑严谨且具操作性的研究成果太少。

已发布的国标、金标(如《银行业产品说明书》),可以成为准确全面揭示金融产品风险的范本,将相关标准贯彻到监管实践的导向之中,利于凝聚共识,减少信息不对称。

金融市场参与各方,皆应在适当的数据科技工具支持下,依法主张个人数据资产权利,并因此支付一定费用,同时设定公益诉讼等救助渠道,这方面,类似企查查、天眼查这样的工具软件,应存在广泛发展空间。

个人隐私保护、金融信息、数据安全等领域,存在交集,急需阶段性研究成果,学界、实业、监管者亦应加强研究,以扎实细致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新经济、新规则的制定依据。关键点是最小授权与必要原则的可操作性。

央行: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不容乐观

张鲲

金融科技行业专家

持牌化是大趋势,但是,大型互联网平台,即使持牌,也存在监管困难。因为整个平台,把存款、贷款、支付、证券、基金代销、保险、信用评估等多维度的金融服务整合在一起,并且交叉融合创新,导致单一监管部门很难完全覆盖,存在交叉创新即存在监管真空。

从监管的一系列动作来看,个人理解,主要有两个手段:

合:监管联合,银保监会合并,联合监管,弥补监管真空;大型互联网平台整体纳入监管,必然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管体系,监管部门也需要打破藩篱。

 拆:避免互联网平台大而不倒,必将面临拆分,每个主体及其从事的业务尽量明晰,减少监管真空地带。

某银行研究员

数据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消费者金融信息也属于数据要素。大型互联网平台依靠其技术和先发优势,聚集了大量的客户,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而是单纯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看,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消费者信息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对消费者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迫切需要对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此举不仅是保护消费者,也有助于互联网平台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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