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柯锐)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价值,但在实际使用中却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飞速发展,但行业管理规制粗放,应用程序禁止用户分享部分外部链接等互联网平台滥用支配性地位的情况层出不穷,造成了用户使用互联网应用的不便。
为了促进数据应用,加强数据治理,更好发挥作为未来数据的功能和作用,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等清华大学的五家智库机构联合发起了数据利用与数据治理的系列论坛。第一期研讨会“企业数据利用与治理”于2月5日举行。
会上,哥本哈根大学区块链与电子市场研究中心博士研究员韩海庭探讨了数据市场的经济学机制设计。韩海庭表示,直接分配数据收益,会存在“信息不对称”,个人在数据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个体参与这个市场,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办法真正公平地去参与博弈。
以经济分析法看待数据市场
韩海庭认为,数据的资源属性包括资产属性,总体来讲,权利也可以用经济的效用来进行补偿和救济。当数据流动的时候,它本身就是一个交易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要用市场分析方法去分析它。
在数据治理方面,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企业治理,包括集团数据治理,但是,作为宏观的社会来讲,市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数据要素的市场化,经济分析是个基本前提。
数据采用市场的经济分析主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解决效率的问题,如何界定产权结构、分配机制,可以促进数据更大规模的流通。二是公平,在分配产权机制的时候,必然会对某一方的福利造成影响,那应该提供一个怎样的救济渠道,出台什么样的政策?三是数据要素标准化定价,通过货币支付的时候,可以支撑规模化数据流动和更大范围的流通和使用。四是通过以上的分析去探索应该怎样设计数据市场的基本结构,来探索最优的市场功能设置以及配置问题。
个人在数据市场处于弱势地位
韩海庭表示,在数据的产权分配方面,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涉及个人相关信息,二是它在平台上产生或者与平台与社会交互过程中形成痕迹,是由平台来收集。
因此,衍生出三个问题,一是因为它是关于个人的,所以把产权归于个人;二是平台参与投资并且利用技术去收集,因为有必要的成本,所以它有收益权、所有权;三是数据的公共性,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尤其是政府数据公开,它会涉及个人信息,这些数据是公共性的,更加有利于整个社会,也是社会治理责任的要求。这是三个基本的论调。
确定数据产权分配的时候,它必然会对某些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果界定清晰的产权,而且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它是最有效率的,可以产生一个帕累托效率。但直接分配数据收益,会存在“信息不对称”,个人在数据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包括数据整合过程当中形成联盟的时候,它的价值是规模递增,所以如果个体参与这个市场,是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办法真正公平地去参与博弈。
平台汇集个人数据,并没有代表用户的利益,而可能更加倾向于自己的产品开发。卖方和买方是统一归结到了平台经济,但在内部没有相互的博弈行为,所以会造成个人利益没有办法保证。
编辑:王春蕊 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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