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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反垄断推动创新促进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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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反垄断推动创新促进共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已经完成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部期待已久的重要规章即将出台,也意味着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号角终于吹响。

细化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

在“双循环”的大背景下,尤其是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势下,互联网平台企业正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平台经济在给消费者、商家带来便利的同时,垄断问题也日益备受关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朱逸聪表示,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因突破经营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消费环境限制,很容易产生垄断的冲动,孕育“一家独大,赢家通吃”的商业模式,比如常见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

我国是公认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之一,为了增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今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关于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相关内容也被写入其中。同时,出台《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3部规章,制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5部指南,细化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垄断指南》,目前已经完成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反垄断指南》的发布恰逢其时,给反垄断注入了新的内涵:一是反垄断的对象从传统经济领域延展到平台经济领域,二是所针对的垄断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出现的影响较大的新型垄断,三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是根据经济社会技术发展及时采取的措施。

明确平台经济公平竞争底线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徐士英看来,《反垄断指南》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的底线,与《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指南、规范性文件一起构建起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框架,并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过程中日趋完善。

据介绍,《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反垄断指南》强调,《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所有市场主体。

《反垄断指南》对主要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四类垄断行为进行细化规定,也确认了“平台、平台经济、平台经营者”等基础概念以及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考虑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诸多焦点话题进行了回应,如协议控制(VIE)结构交易的反垄断申报、数据、技术和算法合谋对协议行为认定的冲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和必要设施理论的适用等。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指出,现行《反垄断法》的实施门槛比较高,如果依靠被损害利益的企业自力救济,存在法律成本高、举证难、维权时间长等问题,而《反垄断指南》厘清了之前存在争议的部分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

专家表示,《反垄断指南》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个案分析原则,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这有利于让执法部门跳过第一道关卡,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加强反垄断监管是大势所趋

面对互联网这个“超级平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主要经济体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始采取强硬监管态度和制约措施。

就在我国《反垄断指南》公布的同一天,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宣布已对谷歌展开反垄断调查,理由是谷歌涉嫌滥用其Play Store的主导地位在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推广其支付服务。

而欧美国家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从未停止。

12月15日,欧盟公布《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草案,草案中对一些互联网公司巨头在欧盟开展业务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则。欧盟委员会主管反垄断实务的委员韦斯塔格称:“我们希望确保用户能够在网上获得广泛的安全产品和服务选择,确保企业公平、自由地竞争。”

12月10日,法国对国际互联网科技巨头谷歌和亚马逊分别开出1亿欧元、3500万欧元的罚单。法国《回声报》称,“这些科技巨头如今已经变得太大、太强、太唯利是图了。”

12月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经过一年半的反垄断调查之后,对脸书提出反垄断诉讼,指控其行为阻碍了市场竞争。

12月17日,谷歌时隔一个多月再遭反垄断诉讼,美国监管机构指控其操纵数字广告市场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规。

金融科技专家马超指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欧美国家通过反垄断限制了微软、IBM等科技巨头,才促使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等互联网新锐诞生和成长。如今美国IBM、AT&T被一拆再拆,欧美国家对脸书、谷歌等开展反垄断调查也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目的。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孙南翔看来:“监管部门对大型科技公司采取行动已在全球形成一种趋势,核心目的在于运用法治工具,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表示,不论是从我国目前平台经济发展和监管现状看,还是从全球范围监管环境看,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都是大势所趋。

在12月10日举行的部分省份反垄断工作座谈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加大反垄断监管力度。今年1月-11月办结反垄断案件93件、罚没金额3.72亿元,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429件、审结426件,有力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12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针对各方面反映突出的平台垄断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反垄断监管,通过反垄断执法着力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表示,互联网平台已经愈发深入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与对其他行业、其他企业的监管保持一致,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才能保证行业竞争的有效性,保障消费者福利,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

用反垄断推动创新促进共治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反垄断应与时俱进,因时而变,因事而变,即根据市场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及时完善反垄断措施。

“一些互联网平台在做大规模、形成垄断地位之前,创新力很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指出,但是平台一旦形成垄断地位,容易滥用此地位限制竞争或收购自己的竞争对手以保护固有的商业模式,从而阻碍竞争、妨碍创新。

“一家企业做到一定规模后变成区域性企业,则有可能会坐收渔翁之力。其他小平台无法与之竞争,可能会遏制创新的发展。反垄断并非一定要禁止并购甚至拆分,其核心在于让更多人享受福利,其次是鼓励竞争和创新。”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进一步分析,《反垄断指南》一旦落地,将促进大平台更好地慎独自律,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创新。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李斌表示,平台经济不能是垄断经济,监管部门需要根据业态发展情况的不同阶段,来改变监管规则和指导方针。监管的最终目的不是限制或打压平台经济,而是希望多家平台共同公平竞争,这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佳举措。

“正是在市场竞争的激励下,互联网平台企业能不断推进技术、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马超表示,“对于平台而言,只有加强自我监管,警惕企业扩大后的惰性,回归创新的初心,才能谋求可持续的发展。”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公平竞争是互联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完善法律法规,给市场画出反垄断红线,让企业经营活动有法可依;加强执法监管,让企业创新源泉充分涌流;推进共建共治,让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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