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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马长山:如何认识“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

科技数码 北京日报客户端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千百年来人们所习以为常的物理世界逐渐转换为数字世界,人类也由此迈进了数字时代。

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层面上,也必然要反映出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展现出包容共享型法治的时代诉求。

首先,在国家治理上,智慧政务、智慧司法成为时代趋势。

这一方面要求利用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来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为公众提供便捷的、精细化的、自动化的公共服务和可视正义;

另一方面也要求避免底层民众被排除到信息通信技术产生的红利之外,克服技术权力化和权力技术化偏好,加大技术便民化、惠民化、民主化力度,向社会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公共参与渠道,增进可视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开放性和参与性,让人们坐在家里就可以分享政府数据、利用鼠标就可以参政议政、凭借自己的手机就可以监督政府和伸张正义,进而使智慧政务、智慧司法成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时代机遇。

其次,在网络空间治理上,多中心协同治理势在必行。

国家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开始不断攀升,并迈向多中心协同治理。

视点|马长山:如何认识“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

一是网络空间自治失灵需要国家介入。信息与通信技术固然创造了匿名化、虚拟化、个性化、自由化的全新数字环境,然而,互联网上的各种动员却往往来自“不同的和碎片化的政治认同上”,这也为民粹主义创造了条件,使网络民粹主义和多数人的暴政相互助长,从而扭曲民主的精神实质和实现途径,而且还滋生了各种黑客、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明显的自治失灵,国家的介入自然就不可避免。

二是政府不断延伸放大的网络监管权力,在产生正面作用的同时,也需要进行有效的制约。

三是代码就是网络空间中的法律。这就使得“互联网的控制权越来越集中在强大的互联网公司手里,它们受到软件和硬件的限制”。因此,这就需要网络公民、行业组织、新旧媒体、各类单位、商业平台、政府部门等诸多社会力量,来协同推进网络空间的多元化治理,“使公众拥有在线网络的监督权和参与权”,从而形成分布式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这不仅是维持和增进网络空间的生命与活力所必需,也是促进包容共享型法治的重要动力。

再次,在平台治理上,注重分享和参与的生态化治理逐渐生成。

新型的平台治理机制应运而生。其一,平台治理是一个生态体系。它置身于政府与平台、平台与用户、平台与平台、平台与媒体、平台与公众等多主体的环状互动之中,形成一个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多环状生态圈”。

其二,保持足够的开放性和参与性。平台经济为外部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价值创造互动赋予了开放的、参与式的架构,平台治理秉持共建共享价值,吸纳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如淘宝的规则众议院和大众评审团、美团的大众点评等等,形成一种分布式的、多方共赢的治理机制。

其三,促进权益平衡和信任合作。平台经济模式是建立在对用户信息数据的收集、控制、分析和使用基础上的,这既要有基本的社会分享理念,也需要有可靠的信息权利保护,因此,需要以更为科学、更为合理、更为公平的权益平衡方式,来“重塑用户个人与数据公司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建立数据使用的新秩序”,从而妥善经营所有参与者共同联系起来的网状关系,“有效维持生态圈的利益平衡,并在平衡中携手前进。”

与此同时,也要推进平台治理的合规建设,“设计出平衡的内部治理系统和外部监管制度,以确保平台公平运营。”这既是抑制“再中心化”、促进“软硬协同”治理的重要基石,也是推动包容共享型法治的内在要求。

最后,在基层治理上,孕育了微粒互动的精细化治理秩序。

一是“微粒社会”中的分布互动。随着“微粒社会”的扁平化、破碎化、流动化加剧,就“在这个数字和程序算法的世界里发展出一种新的人性形态”,这些新形态的“微粒人”使得特定人群的行为不再一致,一致的行为人群不再特定,形成了分布式的微粒化互动。

二是“微粒人”的分布式参与。因为数字时代的社会秩序主要依靠的不是社会控制,而是人们之间的互动互利行为。“用户执行的每一项操作,无论多么微小,对于重新配置算法和优化流程都是有用的。这就是数据的重要性。”

因此,虚实双重空间下的基层治理,须臾离不开网络论坛、微博平台、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的“微粒”聚合和分布式参与,它们虽然带有无中心、平面化、超时空、匿名化、强流动等特征,却形成了多元化的亚文化圈和分殊化的社会纽带,塑造了无数节点共建共享的公共空间、社会动员机制和舆情场域。

三是精细化、网格化的基层治理。面对数字社会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国家提出了加强智慧社会建设和基层网格化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目标。需要在网格化基层治理中,根据“微粒社会”和“微粒人”的时代特征,设计更精细的网络问政、微信动员、在线纠纷解决等机制,进而构建分布互动的共享赋权机制和民主参与机制,使基层治理真正达到共建共治共享要求。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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