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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和经销商散伙后想购买域名不成,发起仲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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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和经销商散伙后想购买域名不成,发起仲裁!成功!

概要: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是“品牌方”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关系,被投诉人一直使用完全匹配品牌方的域名作为自己销售平台的官网,散伙后投诉人(品牌方)曾想购回这个域名,被投诉人(经销商)没有答复,最终只能申请仲裁,而后被投诉人也没有答复仲裁中心的邮件,错失重要辩证机会,导致域名被成功仲裁。

域名信息:

争议域名Lavor.com注册于2000年3月10日,距今19年历史;争议域名Lavor.com的注册商为eNom,Inc.。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人是意大利的Lavorwash SpA(国外一清洁机器、工具品牌);被投诉人是英国的John Chamley(约翰·查姆利)。

仲裁过程:

2019年7月18日,投诉人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起申诉;同天,中心向注册商发起验证请求,并在当天收到注册商的邮件回复,其中披露了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但与投诉人指定的被告和联系人不符;2019年7月22日,中心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修改投诉对象相关信息;2019年7月23日,投诉人提交了修改后的投诉书,中心确认经修订的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正式要求,以及《 WIPO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补充规则”);2019年7月30日,中心正式通知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在2019年8月19日前答复;2019年8月21日,在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复的前提下,中心通知被投诉人违约情况,并正式开始处理案件。

仲裁小组判定的参考内容如下:

投诉人是Lavor/Lavor Wash和Lavor Pro商标的所有人,其在包括意大利、巴西和欧盟等多个司法管辖区都有注册;投诉人Lavor商标分别于1998年、1999年、2001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注册;被投诉人于2000年3月1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Lavor.com;被投诉人以前是Procter and Molloy LTD(前身是Chamjet LTD),他们是投诉人的产品经销商;被投诉人在2009年至2015年之间通过Chamjet LTD网站使用过争议域名,并在其网站上出售投诉人的清洁产品,以及Karcher/Alto/Wap/Kew等竞争产品;投诉人称,据其所知,争议域名自2015年10月以来就从未使用过,他曾多次尝试与被投诉人联系,欲要收购争议域名,但均未成功;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自身品牌Lavor商标相同,容易造成混淆,并且这并非自然单词,而是品牌创意;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Lavor名称中没有实际的商标使用权益,也并非被投诉人或与被投诉人有合法关系的任何其他实体、商标名称,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有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其他合理的使用;投诉人进一步提交了日期为2009年~2015年存档的屏幕快照,其中显示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定向到Chamjet LTD网站,并在网上出售和营销投诉人直接竞争对手的产品;被投诉人无任何回复。

仲裁结果:

小组认为,争议域名Lavor.com与投诉人Lavor商标相同,并且与投诉人其它商标容易混淆;小组认为,被投诉人若在“真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前提下使用争议域名是具有合理的域名使用必要性,但在此案中,被投诉人作为投诉人经销商,在使用争议域名的同时还经销其它投诉人竞争对手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选择有争议的域名具有强烈暗示商标所有者的从属关系,从根本上来讲,使用该域名将不被视为“公平”;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书作出回应,在没有答复的情况下,专员小组可以接受投诉书中所有合理的推论和指控。

综上所述,仲裁小组要求将域名转给投诉人。

总结:

大家可能在内容上有点绕,会有一点疑惑,因为毕竟是英文长篇翻译,有很多内容篇幅太啰嗦,我也不能全部提炼出来,这里简单讲下这个案例:

主要就是被投诉人此前是投诉人的经销商,可能为了更好的卖品牌方的产品,便注册了争议域名,并搭建了自己平台网站(应该是电商性质的),然后除了投诉人这一个合作伙伴之外,还有其他的合作伙伴,所以就把相关的产品放一起来卖。

这里会造成一个什么问题,就像小组认为的那样,被投诉人官网使用的Lavor字样,产品里面却有Lavor相关产品以及其他竞品,用户就会认为“Lavor”是这个“销售平台”旗下的一个产品、商标而已,也就是所谓的“强烈暗示商标所有者的从属关系”

并且在没有合作之后,Lavor.com这个网站也没有再维护了,投诉人估计是吃亏怕了,就想把这个域名买回来,却联系不到对方。(我觉得投诉人这里也算是有诚意的啦)最后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走仲裁。这个时候,如果被投诉人出来说明情况,说不定最后还是会以达成交易的情况为结果,可偏偏连中心都联系不上被投诉人,那就只能按照投诉人有板有眼的单方面证据、证词来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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