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二級單位不得擅自開展合作辦學;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與社會機構共同舉辦成人高等教育脫產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班和非學歷教育全日製培訓班……《關於加強市屬高校合作辦學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日前發佈,進一步規範市屬高校合作辦學行為。市教委要求,各高校要對在協議有效期的合作辦學項目按照本指導意見進行全面清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進行規範,違反相關要求的項目要及時清理。各高校應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清查工作並形成自查報告。
合作辦學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高校與社會機構合作舉辦獨立學院;二是高校與其他高校或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研究生等學歷教育項目;三是高校與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四是高校與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包括學歷教育項目和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
文件明確,高校是合作辦學的責任主體,應以學校名義開展各類合作辦學,依法簽訂合作辦學協議,根據協議開展合作辦學活動。校內二級單位不得擅自開展合作辦學、對外簽訂合作辦學協議。高校應根據辦學定位和發展需要科學合理選擇合作辦學類型。
高校不得與非法人組織及個人開展合作辦學。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設立成人高等教育教學點,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與社會機構共同舉辦成人高等教育脫產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班和非學歷教育全日製培訓班。不得與社會機構共同舉辦面向全國招生為主的一般性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與社會機構在京外共同舉辦學歷教育合作辦學項目。
高校應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做好合作辦學招生管理,參與舉辦獨立學院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高校通過獨立學院董(理)事會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聯合管理委員會依法參與學校招生管理;高校與其他高校或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研究生等學歷教育項目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招生數量、培養方式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確公示;高校與社會機構合作共同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項目,應自主進行招生,不得委託中介公司或其他機構進行招生;高校與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嚴格執行招生計劃。
高校要重視合作辦學教育教學的質量管理,從教學、師資、實習實訓等方面加強過程管理。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將學生全程委託給合作方進行培養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費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將學生培養任務轉包、分包或變相轉包、分包。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規範教育教學管理。
此外,高校還要將合作辦學中的有關財務收支納入學校統一財務管理中,不得通過合作辦學名義違規接受捐贈、建立“小金庫”。合作辦學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規定要嚴格依照相關規定執行,依法進行公開公示。不得以合作辦學名義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實習費、實訓費、校企合作費等名目向學生額外收取費用。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李祺瑤
編輯 謝永利
流程編輯 劉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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