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勤餘
前段時間,家住合肥市濱湖新區四川路上一小區的兩名業主被小區的物業公司起訴了,原因是兩名業主和其他幾名業主將一面寫著“幹啥啥不行 收錢第一名”的“錦旗”送到了物業公司服務中心,物業公司要求兩名業主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50萬。
日前,合肥包河區法院經審理作出了一審判決,吳女士、方先生在小區公告欄及物業服務中心處張貼向物業公司致歉聲明,如逾期未履行,法院將選擇其他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登判決主要內容;吳女士、方先生賠償物業公司公證費用3000元。對於該結果,吳女士表示,她會上訴。
上訴,已經說明瞭王女士的態度。從她提供的照片和材料來看,房屋飄窗外的水泥確有脫落的危險,有可能影響到人身安全。而發現危險是7月,直到9月物業都沒有任何動作。因此,儘管送錦旗給物業的行為是不是妥當還值得商榷,但居民要求物業儘快進行整改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由於此案仍在上訴過程中,因此談孰是孰非似乎還為時尚早。但此案引發的討論熱潮,不該被忽視。許多網友就認為,“物業服務與收費倒掛,已經成為一個群眾不滿意的現實問題。”
可見,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與衝突是客觀存在的,絕不是此案當事人一家之事。公眾對此事的關注,或許源於送錦旗這個“噱頭”,但歸根結底,是對業主維權之難有著切身體會。
從理論上來說,如果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不達標甚至由於物業管理水平低影響了業主們正常的生活居住條件,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召開業主大會來共同審議或者直接向物業公司提出交涉。但眾所周知,要做到這一點並不容易。
一是業主之間未必能夠達成一致,二是交涉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三是業委會的維權往往會觸及到利益共同體的奶酪,面臨不小的阻力。凡此種種,都可以被歸結為一點:業主和物業之間的力量依然不在一條水平線,雙方的地位更難言平等。
回顧該事件,在收到業主的錦旗後,物業公司隨即拿出一份聲明,歷數企業服務理念,回顧工作業績。同時表示,鑑於該事件造成的負面影響,公司擬提出申請,退出小區物業服務工作。
業主送錦旗的行為是否恰當,還有待法律的進一步認定。但物業公司的反應,無疑更耐人尋味:在被業主質疑後,不是第一時間追查問題根源、想方設法進行整改,而是雙手一攤,直接撂挑子。如此態度,很難讓業主信服,也很難讓公眾相信,他們已經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而竭盡全力。
因此,業主送的錦旗裡既有其衝動的心理,也有其無奈的心情。換言之,如果業主和物業之間有矛盾,而業主拿物業完全沒辦法,我們就很難避免此類矛盾在今後的重複出現。
業主和物業,真就水火不容?這樣的關係,顯然不利於百姓的安居樂業。事實上,各方也都在積極探索、尋求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賦予了業主更多的權利,對物業進行了約束和規範。當然,物業也有自身的困難,比如維修成本的提高、與業主的溝通不暢等等。
所以,業主既應該有和物業交流、商討的通暢渠道,也應該有監督物業的有效手段。說到底,物業和業主和諧共建、平等相處,才能讓業主住得舒心,物業幹得用心。矛盾不是不可避免的,下決心為居民熱心辦事、辦實在事,就一定能得到百姓的理解和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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