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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塔證券4宗違規被責令改正 廉潔從業內控制度不完善

財經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1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了關於對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紅塔證券”,股票代碼601236)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雲南證監局發現紅塔證券存在四宗違規行為:一、廉潔從業內部控制相關制度不完善,未覆蓋結算、交割業務種類、環節。《紅塔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未對廉潔從業作出規定;《紅塔證券問責工作管理辦法》未覆蓋結算、交割業務種類、環節。二、公司董事會未制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三、在員工離職辦理流程中,未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四、公司未對股東方開展廉潔從業的輔導和宣傳工作。

雲南證監局指出,紅塔證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第145號令)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第145號令)第十八條的規定,雲南證監局決定對紅塔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紅塔證券應認真學習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定,採取措施加強廉潔從業管理,認真落實監管要求, 並於2020年12月31日前向雲南證監局提交針對上述違規行為的書面整改報告。

資料顯示,紅塔證券是在對雲南省三家信託投資公司(雲南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雲南金旅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昆明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重組的基礎上,由紅塔集團等13家國內知名企業共同發起,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2002年1月31日,公司在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02年3月23日,公司正式開業。2015年12月23日,公司股東變更為11家,雲南合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2019年7月5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236。

相關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第145號令)第四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承擔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從業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各級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六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範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後追責機制,對所從事的業務種類、環節及相關工作進行科學、系統的廉潔風險評估,識別廉潔從業風險點,強化崗位制衡與內部監督機制並確保運作有效。

前款規定的業務種類、環節包括業務承攬、承做、銷售、交易、結算、交割、投資、採購、商業合作、人員招聘,以及申請行政許可、接受監管執法和自律管理等。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七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範,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加強從業人員廉潔培訓和教育,培育廉潔從業文化。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納入工作人員管理體系,在遇有人員聘用、晉級、提拔、離職以及考核、審計、稽核等情形時,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其股東、客戶等相關方做好輔導和宣傳工作,告知相關方應當遵守廉潔從業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廉潔從業內部控制相關制度不完善,未覆蓋結算、交割業務種類、環節。《紅塔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未對廉潔從業作出規定;《紅塔證券問責工作管理辦法》未覆蓋結算、交割業務種類、環節。

二、公司董事會未制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

三、在員工離職辦理流程中,未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

四、公司未對股東方開展廉潔從業的輔導和宣傳工作。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第145號令)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第145號令)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學習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定,採取措施加強廉潔從業管理,認真落實監管要求, 並於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針對上述違規行為的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雲南證監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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