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開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
12月11日,證監會決定自即日起開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通過2年努力,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使上市公司治理整體水平得到提高,進一步健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作、有效制衡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夯實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基礎。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家數超過4100家,此次公告的下達與每家上市公司密切相關。
專項行動時長2年,聚焦三方面內容
經過多年發展,上市公司逐步建立起相對健全的組織架構和公司治理制度,為國內各類企業提供了良好示範。但是,近段時間來,部分上市公司因治理失效、管控失靈、運作失序等引發資金佔用、違規擔保、財務造假、操縱併購等嚴重問題,凸顯出上市公司治理不科學、不平衡的情況仍然存在,反映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法定職責落實不到位、上市公司決策管理不科學、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等深層次問題。
高莉表示,新形勢下開展專項行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內在要求,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有力抓手。通過2年努力,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使上市公司治理整體水平得到提高,進一步健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作、有效制衡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夯實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基礎。
專項行動聚焦三個方面重點任務,一是強化公司治理內生動力,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督促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將整改薄弱問題和提升治理水平結合起來,以整改促提升,不斷增強上市公司自我規範、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識,形成上市公司規範治理的長效機制。二是健全公司治理制度規則,進一步落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界限和法律責任,強化上市公司長期激勵機制。三是構建公司治理良好生態,抓好“關鍵少數”培訓,加大先進典型的宣傳,增進認知認同、凝聚市場共識,營造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良好氛圍。
明年4月底前上市公司需完成自查
上市公司自查自糾是本次專項行動的重要環節。2020年6月30日(含)以前上市的公司應當在2021年4月30日前登陸指定網站,對照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自查清單,認真梳理查找存在的問題,總結公司治理經驗,完成專項自查工作。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總經理(總裁、行長)、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應當在專項自查清單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
高莉表示,此次專項行動擬通過強化公司治理內生動力、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規則、構建公司治理良好生態等方式,進一步健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作、有效制衡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夯實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希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認真對待、深入自查、如實反饋、有效整改,牢牢守住公司治理底線,積極踐行最佳實踐,切實推動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整體水平有效提升。
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在自查過程中遇到問題和困難,可及時與轄區證監局進行溝通,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監管持續強化上市公司治理
這並非證監會首次開展專項活動,2007年,證監會組織開展了為期三年的“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查找並整改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幫助上市公司建立並完善了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內部控制制度,提升了相關方的規範運作意識。
記者瞭解到,本次專項活動聚焦“關鍵少數”行為規範,以點帶面,實現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上述人士表示,後續證監會將結合專項活動,評估公司治理相關制度規則,強化董監高等“關鍵少數”行為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同時,還突出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痛點問題,同時兼顧上市公司分子公司管控有效性、內幕交易防控等監管實踐中重點關注的問題,解決當前公司治理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
繼續推動上市公司治理
要大幅提升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水平,離不開市場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也離不開監管層的制度優化,既需要資本市場內部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一整套制度安排的供給,也需要資本市場外部產業、金融、財稅、國資、外資、司法等各方面政策的協同支持。
專業人士表示:
一是繼續推進黨建與公司治理的有機結合。目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黨建入章工作正在逐步推進。後續將加強跟蹤研究黨建入章後的實施效果,實現黨建與公司治理進行有效融合和相互促進。
二是繼續突出對大股東的約束。儘管經過多年的規範發展,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等行為依然存在,資金佔用、違規擔保並未得到徹底遏制,在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不一致的情況下,控股股東對公司利益的侵害仍然存在可乘之機,控股股的行為規範、上市公司獨立性等問題始終是公司治理的難點,結合現階段中小投資者以散戶為主的實際,在公司治理中我們更多地關注控股般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等“關鍵少數人員”的行為規範(例如對承諾等事項的明確要求、對公司獨立性的要求等),並通過監管政策對實施現金分紅等,中小投資者關切的行為進行適當引導,在累積投票制、徵集投票權等各項制度設計方面為中小投資者參加公司治理提供便利。
三是繼續強化中小投資者保護。近年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公益投資者身份積極參與和行使股東權利,是對提升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有益探索。後續將繼續推動上市公司通過有效的公司治理,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是繼續完善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目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存在獨立性不夠和履職能力欠缺等問題。獨立董事、監事基本來自控股股東,主要代表大股東的利益,聘用和薪酬等由董事長或管理層決定,獨立性有限。在專業能力上,監事的學歷、專業知識、工作經驗等整體水平不高,這一點在民營上市公司中表現尤為明顯。後續將繼續推動監督機構和機制安排的合理分工和銜接,形成監督的整體合力,更好地推動公司規範運作。
五是繼續引導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從整個市場環境和氛圍而言,我國資本市場尚未形成良性的長期價值投資理念。後續將繼續建立健全有利於促進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環境和機制,引導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六是繼續推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隨著國企改革持續深化,尤其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推開,還要推動上市公司積極應對實踐中可能的新問題,以國有企業改革為契機,完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機制,達到改革的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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