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鼓勵老字號原址原貌保護
11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召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提交三審。記者注意到,三審稿鼓勵老字號原址、原貌保護,明確將優秀近現代建築、工業遺產列為保護對象,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建築物依法實施騰退保護和改造,歷史建築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記者注意到,三審稿重點突出保護,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包括擅自拆除既有建築,從事突破建築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築體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破壞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佈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汙等。
第四十條提出,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按照保護規劃進行風貌恢復建設外,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
三審稿多個條款聚焦保護利用,第五十八條提出,本市鼓勵和支持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等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開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需求,制定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利用的正面或者負面清單,明確鼓勵、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對象騰退規劃和實施計劃,做好與非首都功能疏解計劃的銜接。非首都功能疏解騰退的空間和場所可以用於對保護對象騰退單位或者個人的安置。
第六十四條提出,歷史建築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工業遺產等歷史建築在符合規劃、正面清單以及結構、消防、環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實際使用用途與權屬登記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使用用途,有關部門按照變更後的用途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五條提出,鼓勵歷史建築結合自身特點和周邊區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等文化和服務功能;鼓勵歷史名園採取多種開放方式,使歷史名園貼近市民生活。
第六十八條提出,加強對傳統節日、特色民俗、傳統工藝、方言的研究記錄工作。加強對具有歷史價值的老字號、老物件、老手藝、老劇目等保護利用,形成穩定、經典的傳統文化品牌;合理佈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空間,為其提供生存、傳播和發展的空間。鼓勵老字號原址、原貌保護。
不符合名城保護規劃的建築物依法騰退保護和改造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一些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建築物等,應當依法予以騰退保護和改造。
三審稿第四十五條提出:“對於危害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安全,破壞老城、三山五園地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以及傳統村落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傳統風貌、空間環境,不符合保護規劃有關建築高度、建築形態、景觀視廊等要求,以及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產權單位可以依法通過申請式退租、房屋置換、房屋徵收等方式組織實施騰退保護和改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優秀近現代建築、工業遺產成為保護對象
為了提高社會公眾對優秀近現代建築、工業遺產等的保護重視程度,三審稿第十四條第二款表述為:“歷史建築包括優秀近現代建築、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名人舊(故)居等。”同時,在附則部分第七十六條中增加對優秀近現代建築、工業遺產作名詞解釋的內容。
因此,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包括:世界遺產;文物;歷史建築和革命史蹟;歷史文化街區、特色地區和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山水格局和城址遺存;傳統衚衕、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風景名勝、歷史名園和古樹名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明確老城、三山五園地區等重點保護區域
三審稿明確老城、三山五園地區等重點保護區域。老城保護涵蓋明清時期北京城護城河及其遺址以內(含護城河及其遺址)區域。本市加強老城整體保護,保護下列內容為重點的歷史傳統風貌和空間格局:傳統中軸線和長安街;“凸”字形城廓;明清皇城;歷史河湖水系;傳統衚衕、歷史街巷和傳統地名;衚衕—四合院建築形態;平緩開闊的空間形態;景觀視廊和街道對景;傳統建築色彩和形態特徵;古樹名木和大樹;壇、廟等其他相關遺存。
三山五園地區保護涵蓋以北京西北郊清代皇家園林為代表的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重點保護下列內容:古典園林;山水相依的景觀格局;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古村落、古道和傳統地名;優秀近現代教育傳播地;革命史蹟;其他相關遺存。
三條文化帶重點保護下列內容:元、明、清時期的大運河;各歷史時期的長城;西山永定河沿線的歷史文化資源密集區;大運河、長城、西山永定河沿線的古村落、古道以及山水格局等。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及預保護制度
三審稿明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普查情況,組織專家論證,依據有關認定標準,提出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報、推薦保護對象。
尚未納入保護名錄,區人民政府核實初步確認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所有權人、使用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告知其應當採取的保護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遷移、拆除預先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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