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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準”出臺,夫妻離婚後房產不用再爭了,明年起一律這樣處理

房產 經濟前瞻

如今,結婚已經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了,隨著時代的發展,結婚的門檻也在不斷提高。如今結婚三件必備的東西就是:車子、房子和“票子”。而最基本需要滿足的就是房子了,而正因為現在買房太難,導致很多“有情人”,也沒辦法“終成眷屬”。正如著名主持人白巖松說的一樣:高房價不但毀滅了年輕人的想象力,更毀掉了無數年輕人的愛情。

根據某婚戀網站的調查報告統計數據來看:45%的男性以及74%的女性只接受買房結婚,由此可見現在房子已然成為了結婚的最重要條件。不過這種現象的出現也可以理解,20年前,全國平均房價不足2000/㎡;20年後,房價已經突破了“萬元大關”,前後上漲了500%,但這僅僅只是“平均值”。房子逐漸成為了最好的保值、增值載體,也成為經濟實力的象徵。

“新標準”出臺,夫妻離婚後房產不用再爭了,明年起一律這樣處理

那麼房價和婚姻有沒有直接聯繫呢?根據安居客公佈的數據來看,2017年~2020年城市房價排行前五名的都是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廈門(不分先後)。而根據相關研究機構公佈的數據來看,近幾年的離婚率在逐年增加,其中北京離婚率39% 、上海離婚率38% 、深圳離婚率36.25% 、廣州離婚率35%、廈門離婚率34.9% 。由此可見,房價偏高的城市,離婚率也偏高。

正因為房子的價格過高,很多家庭一輩子甚至幾代人的積蓄都被捆綁在了房產中,因此夫妻離婚時,“房產”也成為了必爭之物,甚至於後來出現“閃婚”、“騙婚”等問題,不僅是資金的損失,也造成了心靈的傷害,因為這種情況對簿公堂的夫妻也不在少數。

不過,這種情況在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都有了相應規定,婚姻房產分配迎來了“新標準”,夫妻對此也不用爭了。對於夫妻財產進行了三大塊的分類:夫妻個人所有的房產、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通過繼承或者贈與獲得的房產。

“新標準”出臺,夫妻離婚後房產不用再爭了,明年起一律這樣處理

01屬於夫妻個人所有房產(3種情況)

如果是夫妻其中一個人在結婚前就使用了自己錢全款買了一套房,並且產權上面只登記了出資方的名字,那麼這類屬於夫妻個人所有房產。

如果是夫妻結婚後,其中一方父母用全款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套房,並且產權上面只登記了子女的名字,沒有加配偶的名字,那麼這類屬於夫妻個人所有房產。

夫妻結婚後,其中一個人使用了自己錢全款買了一套房,並且產權上面只登記了出資方的名字,那麼這類屬於夫妻個人所有房產。

上面這三種情況都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房產,也就是說如果是以上這三種情況的話,那麼就算夫妻以後離婚了,房產也僅僅屬於個人,另外一方沒有辦法參與分割。其主要特點有兩個:一個是“單方面全款買房”,另外一個是“產權證上面只登記了出資方的名字”。

“新標準”出臺,夫妻離婚後房產不用再爭了,明年起一律這樣處理

02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房產(4種情況)

如果是夫妻雙方中其中一方,在婚前已經全款買了房,但結婚之後在產權證上也添加了配偶的名字。這種情況一般視為自願的贈與行為,因此這類房產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房產。

結婚後,一方的父母全款買了房子,並將其送給自己的孩子,在產權證上也加入了子女以及配偶雙方的名字,那麼這類房產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

夫妻結婚後,兩個人一起買房並且還房貸,那麼這時候無論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都屬於雙方共有財產。這也是最為常見的情況。

最後一種情況比較複雜,但也是常見的情況。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前或者婚後,其中一方或者其父母出的購房首付款,剩下的房貸夫妻共同償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那麼“首付”視為個人所有,房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那麼首付被視為贈與行為,因此首付和房貸都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房產。

夫妻共同所有財產,自然也是屬於夫妻雙方,那麼離異後如何分配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那麼按照一人一半的均等方式分割,如果事先有約定,那麼按照已經約定好的出資比例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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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繼承或者贈與獲得的房產

結婚後,夫妻一方通過遺囑繼承的房產,如果父母遺囑中明確規定了房產歸一方所有,那麼視為夫妻個人所有房產,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則視為夫妻共有房產。

很多夫妻結婚後,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都會給自己的孩子買一套房。這種時候房產如何分割呢?如果是產權證上登記了夫妻以及孩子三個人的名字,那麼按照三等分均等分割;如果只登記了子女一個人的名字,且子女沒有成年的話,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子女成年的話,視為父母的贈與行為,房產屬於子女,夫妻無權分割。

“新標準”出臺,夫妻離婚後房產不用再爭了,明年起一律這樣處理

《民法典》除了細化了夫妻離異後房產如何分割的具體條件外,為了降低離婚率,還增設一條“冷靜期”的新規: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事實上,很多夫妻離婚都是由於“一時衝動”,在2003年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取消了審批期限的規定,因此結婚、離婚等手續當天就能夠辦好。因此很多夫妻晚上吵架,第二天白天辦理離婚手續,但是下午又後悔得特別多,因此《民法典》中特別增設了一個“冷靜期”,夫妻能在這個時間段內調整好心態,進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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