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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過去也沒等來退款!“無理由退房”只是開發商的坑?

房產 央廣網

“無理由退房”是近幾年一些房地產商推出的一種銷售策略,和線上售房部、直播賣房、各類樓盤優惠促銷活動類似,是眾多房產商用來刺激市場消費的重要舉措。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不少消費者在退房時卻遭遇到了“有條件退房”“無限期退款”甚至“拒絕退房”的情況。“無理由退房”的承諾,為何會變成糾紛導火索呢?

買房時開發商承諾可無理由退

真去退房時卻並不順利

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有超過15家全國性房企發佈了“無理由退房”方案,其中包括恆大、融創、富力、保利地產等知名房企。

不過,總檯央廣記者瞭解到,“無理由退房”的項目範圍,並不是房企旗下的所有項目,而是“指定樓盤可享”。同時,不少業主在購房時只是看到了售樓處無理由退房的廣告,或是銷售人員口頭承諾,而沒有簽訂具體的《無理由退房協議書》及《無理由退房承諾書》,這就導致了不少糾紛的產生。

街頭的“無理由退房”廣告

山東濟南的石先生向媒體記者表示,2017年自己購買了新房,但等待交房的過程中房價跌了不少,石先生想起買房時開發商曾承諾“無理由退房”,然而當他向開發商要求退房時卻並不順利。

石先生:2017年買的房子,當時買的時候就有無理由退房(的承諾)。然後我們在2019年10月份就退開始退了,承諾是3~6個月給我們錢,現在也沒信兒。

多長時間退錢等具體條款,合同中卻並沒有體現,這使得業主們等待退房退款的過程變得遙遙無期。

開發商稱“退房情況較多”

需等待較長時間

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搜索“無理由退房”關鍵詞,共檢索出相關案例1406篇,涉及全國各地多家房企。

近日,陝西安康的謝先生也反映,自己2018年9月份,在安康恆大未來城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總房價近100萬元。購房時,開發商與謝先生簽訂了無理由退房協議。

謝先生:(合同規定)自己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去退房,但是交房之後是不能退的,交房之前是可以退的。

恆大集團的《無理由退房承諾書》模板

在退房過程中謝先生也遇到了和石先生類似的情況,開發商迴應稱,退房情況較多,需要耐心等待。

謝先生:(我)把銀行的貸款還清了之後,到他們售樓處簽訂了退款申請,按照道理來講,我退貨應該錢財兩清,我把東西還給你,你把錢還給我,應該是立即的。

因為我們當時在簽訂的(合同)中沒有說退款的期限,但是他們口頭協議提到了3-6個月到賬。我一百萬相當於全都是貸款,我當時跟他們說,麻煩幫忙催一下,因為3個月和6個月,我要還銀行的利息是不一樣的,每個月將近一萬塊的利息。

半年過去也沒等來退款!“無理由退房”只是開發商的坑?

陝西安康恆大未來城

去年12月,6個月的時限到期之後,謝先生再次到售樓處諮詢,得到的答覆仍然是繼續等待。

恆大未來置業顧問徐先生:(這種情況)不僅僅是你這一戶,大概有個4、5戶的樣子,有的時間都接近8個月了,不管說你要見領導還是管理層,(他們)來的話也是一樣的。這個流程確實時間比較長。

陝西寧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瀟瀟分析,開發商在合理的預期的時間內沒有退款,謝先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爭取自己的權益。

王瀟瀟:因為他們的解除協議沒有對退款時間進行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推定為同時履行。即在謝先生在將相關的手續履行完畢之後,開發商就應該向謝先生退還購房款。因此謝先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專家:“無理由退房”基本只是營銷手段

很難真正執行到位

業內人士分析,去年上半年部分開發商推出“無理由退房”,目的就在於穩定購房者預期,避免購房者因擔憂價格變化、質量問題而影響置業決策,並撬動一部分潛在的市場需求入市。

但由於退房的具體流程、回款的到賬時間等細節尚未公佈,購房者的顧慮依然沒有打消。與網購平臺消費者已經習慣的小件商品“七天無理由退款”不同,“無理由退房”對於大部分企業來說執行難度很大,不論是法律、財務、銷售等多個層面,都很難真正執行到位。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認為,目前很多房企推出的所謂“無理由退房”,更多的是營銷手段,而不是落在合同上的法律措施。

張大偉:因為房產在國內大部分都是期房銷售制,所以現在無理由退房產生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質量問題,另外一個是房價的波動。很多城市——特別是投資客比較多的區域,購房者會考慮因為無理由退房的存在而選擇購房,但是一旦房價有波動的話,就會選擇退房。而開發商必然會製造一些困難,來使得無理由退房很難落地。

2019年,有媒體報道,東莞市就曾推出“無理由退房”政策,相關文件中明確,購房者在認購書籤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不含簽訂當日)要求解除認購書退回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售方應當退還。

張大偉分析,由於政策中明確“兩個自然日內”和“未籤購房合同”的條件,而且明確退還的只有定金,所以其實和消費者理解的“無理由退房”有本質區別。

張大偉:房產交易是一個大宗交易,其中有很多的衍生成本,包括稅費、資金成本、貸款成本等等。在所謂的無理由退房過程中都沒有明確的承諾承擔方,所以這必然會導致很多的糾紛。(根本原因在於)房價波動過大和房屋質量問題。這要求政府做更多調控,使得房價基本平穩,嚴格監管開發商的監督質量,如果說都做到位的話,那麼就不存在退房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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