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據北京市住建委消息,《北京市住宅區管理規約》和《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公開徵求意見。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兩條規約增加了垃圾分類和促進文明行為內容,同時,建立應急機制,完善物業管理制度,避免小區出現失管狀態。
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於今年5月初開始對《北京市住宅區管理規約》(以下簡稱《管理規約》)和《北京市住宅區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簡稱《臨時管理規約》)進行了全面的修訂。6月中旬,將修訂稿提供給基層實踐檢驗,在充分吸納基層意見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修訂是健全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物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環節,對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合理使用,引導業主積極參與管理小區事務,激發基層治理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亮點一 依據現實需要,業主的表決比例降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據《民法典》關於業主表決的有關規定,《管理規約》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
如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範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事項範圍和決定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此外,《管理規約》規定,業主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此項修訂,將大幅降低業主表決的門檻,有利於形成共同決定。本部分內容的修訂符合物業管理的實際。
亮點二 增加垃圾分類和促進文明行為內容
根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和《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就業主、物業使用人安全合理使用物業,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亮點三 建立應急機制,完善物業管理制度,避免小區出現失管狀態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應急物業服務機制”。根據有關規定,《管理規約》相應增加了“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內容。主要包括物業管理突發失管狀態時,應急物業服務人的確定;應急物業服務的提供;應急物業服務的期限以及費用的承擔等內容。
首先,物業管理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提供供水、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其次,提供應急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再次,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劉洋
編輯/李曉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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