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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變化大”,新規從2021年開始,最好提前知曉

房產 專聊房君

假如向網友們提一個問題,當下什麼東西最值錢?相信很多人的答案是房子,這確實不假,按照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家庭70%以上的財富都在房子上,買一套房子,往往要掏空此前的所有積蓄,還要揹負幾十年的房貸,如果把後面的月供看成強制儲蓄的話,那麼意味著我們大半輩子都在為房子奮鬥。馬雲還曾說,未來一對年輕人要管理5套房子,如果果真如此的話,那更是一筆不可忽視的財富。

但我們知道,人都有變老的時候,如何將家庭鉅額財富傳承給子女將是每一位父母不得不考慮的事。在實際生活中,由於每個家庭構成情況不一樣,過戶過程所遇到的問題也不一樣。比如多個子女家庭,因贍養問題,父母往往不會對房產進行等額分配,子女們可能因此而對簿公堂;在一些極端情況下,即使屬於獨生子女,也未必能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還比如贍養了某位孤寡老人,缺乏一些必要的流程和手續,同樣也不能獲得全額的繼承權。從這個角度看,房產繼承不僅是一個法律話題,還是一個需要技巧和知識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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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隨著房產過戶過程產生的一些新問題,國家這些年也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給予了規定,比如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繼承法等法律以及個稅等規定,有專業人士羅列了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多達60種以上,對於普通人來講,房子過戶要了解這麼多內容顯然不太現實,學會如何運用才是我們關注的。

通過總結,房屋過戶給子女的方式無非包括“身前買賣、贈與和身後繼承”3種,一般說來,買賣過戶省事省錢,贈與過戶名義聽起來省錢,但評估費和公證費佔了大頭,實際上比買賣過戶掏了更多的錢,而繼承過戶是當下大多數人採用的方式,但卻是一個最容易產生糾紛的方式,但好在日前國家頒佈的《民法典》給予了修正,整體的感覺就是更貼近現實,更具操作性,根據規定,該法將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在內行人士看來,新法關於繼承方面的調整,意味著父母房產過戶給子女“變化大”,最好提前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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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反悔,讓父母有了更大選擇權。

在生活中,很多老人不願意提前立遺囑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擔心早早立遺囑後,萬一子女又不孝順咋辦?房子作為大宗資產更是如此,有的老人甚至把立遺囑視為約束子女的“法寶”,特別是子女多的家庭,這層窗戶紙誰都不願捅破。現在好了,民法典規定:“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何意呢?

例如,老張家有兩個兒子,長期以來,大兒子對老張不管不問,患病起居全由小兒子侍候,老張就立下遺囑,自己走後,名下的房子全歸大小兒子,大兒子不得分配。但隨著時間推移,大兒子思想轉變,從行動上開始贍養老張,而且得到老張心底的肯定,這個時候老張想把房產的分配份額進行調整,將大兒子也列入繼承人範圍是完全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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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代位繼承,即使非直系親屬,也可獲得房產繼承權。

按照此前的繼承法規定,採取順位繼承的方式繼承財產,由第一順位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就由第二順位人繼承。但我們知道,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也就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但這不能解決現實中所有的特殊繼承人問題,所以,在民法典裡新增了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這一條款增加了繼承人的甥、侄繼承權,擴大了繼承人範圍。

例如,小李的爺爺奶奶早去世了,幾年後,父母也意外離開了人世,小李從小就跟著二伯相依為命,隨著二伯年紀越來越大,小李也是一路照看,二伯離開後留下了2套房產,但二伯生前無妻子也沒有兒女,小李是可以享有二伯房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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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擴大扶養人範圍,老人生活更有保障。

在訓誡子女時,父母或打趣說到,“你這麼不努力,以後對你也沒啥指望,以後我們的養老就找別人了”。這可不是一句戲言,在新的民法典規定中是可以實現的,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此條充分尊重了老人的養老意願。

例如,王爺爺沒有子女,由於社交面窄,也沒有找到可以幫助自己養老的親朋好友,他在考察了本縣幾家養老院後,發現有一家很不錯,按照新法規定,王爺爺就決定與這家養老院簽訂協議,養老生活全權交給他們負責,並約定在去世後將包括房產在內的所有財產留給養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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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尊重遺囑人真實意願。

在民法典第1142條中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之規定。換言之,有多份遺囑的,以最後時間的那一份為準,而不是公證的那份為準。同時,還增加了錄像和打印等立遺囑形式,以方便一些不能大量書寫的特殊情況,在打印遺囑方面,只需要增加兩個在場的見證人,見證人與立遺囑人在每一頁遺囑上面簽名和標註時間即可。

例如,趙伯伯最值錢的就是省吃儉用購買的兩套房子,老人在遺囑中寫明,去世後兩個兒子平均分配名下房產,並進行了公證,但後來發現大兒子一家對老人很是苛刻,老人又立了一份遺囑,只給大兒子10%的房產,其他90%產權都歸小兒子,但由於身體等原因,一直到去世都沒有公證。不過,這沒有關係,以老人立的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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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說3種過戶方式的比較結果

單從過戶費用上來講,贈與過戶的費用約佔整個房產評估值的4.25%,買賣過戶(以滿5唯一且為普通住宅為例)的費用相當於房產交易價的2.5%,而繼承過戶沒有前兩種過戶方式中的個稅、契稅或者評估費等大項費用,只有公證費和登記費等少量費用,每個地方有所不同,不過,總費用大體都在幾百塊到幾千塊之間就可完成各種過戶手續辦理。很顯然,繼承過戶花費的費用最少。

但別忘了,繼承過戶看似當時交的稅費少,但如果繼承人名下本來已經有房,再轉賣繼承的房產,就要面臨交房產差值20%的個稅,如果房價不漲還好,但如果漲了,這交得就心疼了。所以,房產過戶從經濟角度比較的最終結果是:如果繼承人名下無房,繼承過戶最划算,如果繼承人本身已經有房,則買賣最為划算。

當然,最後還要補充一句。房產過戶在某些時候又不能全算經濟賬,比如房產是老人的一種情感寄託,是一種傳承,而民法典完善了原繼承法,更有利於繼承過戶操作,可以預見,只要遺產稅未出來,在未來相當長時間裡,繼承過戶仍舊是房產過戶的主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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