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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青島啤酒瓶引發的商標侵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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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青島啤酒瓶引發的商標侵權爭議

青島啤酒應該是我們最常見最常喝的啤酒了,但你真的瞭解青島啤酒嗎,真的不一定。

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有1623件商標,其中在1999年取得了第1304176號“青島啤酒”文字商標、第1351701號“TSINGTAO”字母組合商標,在2005年取得了第3828359號“棧橋+波浪+麥穗環”圖形商標的專用權。上述三個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即啤酒等。這三個商標也是我們最常見到的青島啤酒的商標。

回收啤酒瓶的我國很常見的做法,那你知道回收後的酒瓶用到哪些方面了嗎?有些可能是回爐重造了,但大部分酒瓶的重複利用的。 那麼問題來了:這些回收的青島啤酒的啤酒瓶是隻有青島啤酒能用呢,還得別的啤酒廠也能用?別的啤酒廠使用會構成侵權嗎?

我們慢慢來分析:

第一種情況,青島啤酒自己使用回收的青島啤酒酒瓶,灌裝自己的青島啤酒,再貼上自己的青島啤酒的標籤及商標,然後投放市場銷售。這個侵權嗎,很容易判斷,當然不侵權。

一個青島啤酒瓶引發的商標侵權爭議

我們加大一些難度,看第二種情況,甲一啤酒廠,回收了青島啤酒的酒瓶,灌上自己生產的啤酒,再貼上和青島啤酒一樣的標籤,然後投放市場銷售。這個侵權嗎,也很容易判斷,當然是侵權的。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會誤以為啤酒是青島啤酒提供的,實際上並不是,也就是常說的假冒產品。

難度繼續升級,看第三種情況,乙二啤酒廠,回收了青島啤酒的酒瓶,灌上了自己生產的啤酒,再貼上自己的標籤,自己的商標和青島啤酒的商標不完全一樣但比較像,並在酒瓶背面標籤上以小字註明“本容器字樣與本產品無關”。然後投放市場銷售,這個侵權嗎?

注意看,啤酒瓶上除了紙質標籤上有青島啤酒的系列商標,在啤酒瓶的玻璃瓶身上還有商標的浮雕標識。

商標法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註冊商標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乙二啤酒廠使用帶有青島啤酒公司註冊商標的酒瓶灌裝自己生產的啤酒,應當將上述商標標識清除或全部覆蓋, 但乙二啤酒廠雖然貼上了自己的標籤,對上述商標標識既未清除,也未覆蓋,乙二啤酒廠所稱的“本容器字樣與本產品無關”的標註使用於酒瓶背面標籤上,混雜於原料、酒精度、執行標準、保質期、製造商等眾多信息中,且使用的是與上述信息相同字號或者更小的字號進行標註,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難注意到該標註,不足以防止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所以仍然侵犯了青島啤酒公司的商標權。

一個青島啤酒瓶引發的商標侵權爭議

繼續第四種情況,丙三啤酒廠,回收了青島啤酒的酒瓶,灌上了自己生產的啤酒,再貼上自己的標籤,並把啤酒瓶的浮雕標識全部清除,自己的商標和青島啤酒的商標區別明顯。然後投放市場銷售,這個侵權嗎?在酒瓶上只有丙三公司的標誌,完全沒有青島公司的痕跡,當然也就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不會侵權啦。

再看最後二種情況,丁四啤酒廠,回收了青島啤酒的酒瓶,灌上了自己生產的啤酒,再貼上自己的標籤,但並未把啤酒瓶的浮雕標識清除,不過自己的商標和青島啤酒的商標區別明顯,然後投放市場銷售,這個侵權嗎?

戊五啤酒廠,回收了青島啤酒的酒瓶,灌上了自己生產的啤酒,再貼上自己的標籤,並把啤酒瓶的浮雕標識全部清除,不過自己的商標和青島啤酒的商標區別並不是非常大,然後投放市場銷售,這個侵權嗎?

判斷商標是否侵權的一個關鍵因素是是否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應在考慮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市場知名度的基礎上, 對比兩者的音、形、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及圖形等各要素的組合等因素,對兩者的整體、主體部分等起到主要標識作用的要素進行綜合判斷,從而得出結論。最後兩種情況,具體怎麼樣,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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