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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和縣委書記哪個權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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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讀者發來私信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清代的知縣和現在的縣委書記哪個權力更大?筆者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也覺得很有意思,雖然這種對比沒有實際的意義,畢竟時代不同,體制不同,然而,通過這樣的比對還是有助於我們瞭解知縣這一古代基層父母官。

知縣和縣委書記哪個權力大?

清代的知縣為正七品官(京縣為六品),是國家行政體制中最基層的主政官。知縣級別不高,但責任重大,事關朝廷的賦稅、司法、治安等大事,因此,朝廷對於知縣的選任也十分看重。

縣委書記是正處級幹部,但縣不是最基層的行政單位,底下還有各鄉鎮。所以。知縣和縣委書記在編制層級上不是一個級別。當然,它們的不同之處不僅於此,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一、經濟財政方面

古代商品經濟不發達,主要以農業為主。國家的賦稅來源大致只有田賦、地丁、漕糧、雜稅、鹽稅、茶稅等組成。作為知縣,他的最主要任務就是要完成本縣的賦稅徵收。

知縣和縣委書記哪個權力大?

按清制,外任官三年一考核,稱為“考滿”,而且還有總督、巡撫實行的“年終密考”,其結果要上奏皇帝。不管是考滿還是年終密考,其賦稅徵收情況都列在第一位。也就是說,知縣若不能完成規定的賦稅,就會受到嚴厲的懲罰,若是不足部分較多,則會受到降級、革職的處分。

不過反過來說,知縣既然有如此的重任,那麼賦予的權力也很大。凡是本縣的所有錢糧徵收都有獨斷專行的權力,甚至到每一戶人家,都可以根據情況加以多徵或是少徵,其火耗也是知縣說多少就是多少。

另一方面,知縣對本縣握有經濟大權,不管是修路架橋等公共事業,還是教育事業,其財政審批權都由知縣決定。

知縣和縣委書記哪個權力大?

縣委書記在經濟財政方面的權力就遠遠不如知縣,儘管是縣裡的一把手,所有重大的經濟、商業活動都由縣委書記拍板,但具體實施的卻是其他部門,換句話說就是隻有決策權而不是具體的執行者,兩者之差別高下立判。

二、司法審判方面

知縣素有“滅門知縣”的說法,也就是說,知縣具有較大的司法權。按大清律,凡是笞、杖或枷號以下的刑事案件,不需要得到上司的批準就可以自行決定。

當然,知縣聽理其轄區內所有案件,既有民事也有刑事。他不只是一個審判官,不僅主持審判和作出判決,還主持勘查和訊問及緝捕罪犯。用現代的眼光來看,他的職責包括法官、檢察官、公安局長等。這包括最廣義上的與司法相關的一切事物。

知縣和縣委書記哪個權力大?

縣委書記具體而言是沒有司法權的,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都由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具體實施。如果是縣委書記有司法權的,那隻能是監督權,這與知縣的差距也較為明顯。

三、軍事權力

知縣有沒有軍事權力?答案是肯定的,清代在各地駐紮有綠營,基本上每個縣或縣的周邊都有綠營部隊駐防。從法律的角度而言,知縣並不具有指揮當地綠營的權力,但發生一些重大事故,如剿匪、鎮壓民亂時,知縣就可以調動綠營加以彈壓。

尤其是太平天國時期,知縣往往綜理一縣之政務,還總管一縣之軍務。那個時期,知縣帶兵打仗是常態,不少知縣都是因為軍功而晉升為武將。

知縣和縣委書記哪個權力大?

其實,清代的制度規定就有明確規定,知縣具有守城之責,凡因農民起義、盜匪猖獗,而丟失城池者,一律論斬。所以,知縣在軍事方面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這一點,縣委書記自然是不具備的。

從以上三個方面的對比似乎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知縣比縣委書記權力更大。然而,事實情況並非這麼簡單,如果我們只用一個最關鍵的指標來進行衡量的話,那麼得出的結論截然相反。這個關鍵指標就是——人事權。

知縣最悲催的地方就是沒有任何人事權,縣行政單位中,還有縣丞、主簿、巡檢、庫大使等佐貳官和屬官,這個就類似縣長、副縣長以及各局局長等。按清制,這些未入流的小官都由吏部任命,知縣連最基本的建議權都沒有。

知縣和縣委書記哪個權力大?

而縣委書記則不同,不管是哪個部門的主管,都得得到縣委書記的點頭認可。從這一點來說,縣委書記威望就比知縣要高,這種上下級的關係才更為明確。這也是清代知縣難以駕馭屬官,甚至連衙門的胥吏都使喚不動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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