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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錦江:三本女性傳記和回憶錄告訴你的歷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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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錦江:三本女性傳記和回憶錄告訴你的歷史真相

保志寧、黃慕蘭、董竹君都有自己公開出版的自傳或回憶錄。自傳的高標是“不隱惡,不溢美”,但談何容易。三位女性的傳記和回憶錄出於自護本能或難言之隱,或多或少都有自我溢美和迴避之處,也可能只是一面之詞,甚至掩蓋某些事實。她們用坦蕩心態贏得的高壽使她們成為大時代中的奇女子,但在日常生活中,她們又常常是情緒使然的小女人。有趣的是,在傳記和回憶錄中,三位女性有過交集和共同的交往對象,對事實的敘述卻並不一致,對她們交往的人物評價也並不完全一致。可以作為案例,引發我們從歷史研究的角度,對自傳回憶錄的學術價值進行思考。

愚園路1136弄31號是愚園路上地標性的著名建築,它的原主人是國民政府交通部長王伯群和保志寧夫婦。

徐錦江:三本女性傳記和回憶錄告訴你的歷史真相

在《人生事  總堪傷》回憶錄中,保志寧談及抗戰勝利後的1946年初,她乘機返滬回到愚園路家中的情況:

那時我們在上海愚園路1136弄31號住宅,在八年抗戰中為漢奸汪精衛佔用,抗戰勝利後由政府代為接收,到滬後我即與軍政當局商洽。並承市政府協助收回出租,內中所有傢俱陳設所剩無幾,該屋由於建築堅固,故八年來除了花房及廚房須修理外,皆未受損壞。

……待一切準備就緒,我即飛赴重慶將先母和孩子們接回上海,住在愚園路,數月後始搬到南京入學讀書。

我則奔走於京(注:京應指南京,保氏也有房子)滬之間,因上海房屋的花房及廚房需僱工修理,暑假時候孩子們到上海居住,直至民國三十六年,上海房屋須人照應。孩子們和我也有事要離國,為保護房屋起見,遂將該屋暫租於英國大使館新聞處應用,租期二年,我們自己亦留一部分自用。

這說明房子是由市政府協助收回的,並沒有論及黃慕蘭丈夫陳志皋律師代其收回此屋並出租給他們夫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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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黃慕蘭自傳》中,卻有與保志寧完全不同的回憶和表述:

志皋(注:黃慕蘭的律師丈夫)的妹妹秉璋有個很要好的同學叫保志孝,她的姐姐保志寧當年在大夏大學讀書時,有校園皇後的美名。抗戰期間,王伯群去世了,上海的那所大花園洋房,曾被漢奸頭子汪精衛佔作偽官邸,後來又被日偽特工佔作秘密機構。抗戰勝利後,保志寧知道陳秉璋的哥哥是一位有名的大律師,就委託志皋代他把這所房子接收回來,當時言明條件是:房子收回後由我們負責代她修理好,她只保留樓下的兩個客廳以及二樓的全部;其餘樓下的四間大廳、餐廳、書房以及三樓的全部,還有後面的一部分附屬用房,都租賃給我們使用,租金按美金支付。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那時,從大後方復員回上海的人數以萬計,上海的住房十分緊張,我們能住進這樣高級的大花園洋房,自然大喜過望。

志皋把這個花園修飾得很好,取名“隅園”,我們曾在這裡利用寬敞的洋房客廳和美麗的花園,舉行聚會或遊園活動,接待過上海文化界的許多朋友……名為“隅園雅集”。

田漢常常借我們愚園路住處請客,因為他在文化界交遊甚廣,熟悉的朋友太多,只要聽說田老大請客,就會有不少不請而聞訊自到的來客,遠遠超過預定的人數,往往使我們措手不及,窮於應付,好在我們預定的酒席不是董竹君大姐開辦的錦江飯店,就是吳湄大姐當家的梅龍鎮酒家,她們兩位跟我們都有友誼關係,跟上海文化界的人事關係也很密切,所以臨時只要打個電話去,增加幾桌酒菜,還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我們在愚園路住有約一年半光景,房主保志寧卻背信棄義地把這所房屋以3萬美金全部頂讓給了別人,逼迫我們遷居。

那天,通易公司的董事長王艮仲借我們這所花園洋房舉行宴會,款待上海教育的知名人士時,保志寧的僕人剪斷電線,使滿堂頓時一片漆黑。……志高十分生氣,擬向法庭上訴,與之論理打官司。保志寧自知理虧,自己不敢出面,趕緊請王伯群的妹妹王文湘(何應欽的老婆)到上海來打圓場,做說客,還請了好多官方權要的頭面人物作陪,請志皋吃飯,她講情說,保志寧孤兒寡母沒有依靠,也是怪可憐的,她是為了培養兒子去美國留學,錢不夠用,沒有法子才出此下策,把房子頂出去了……志高是個服軟不怕硬的人,見王文湘當眾如此卑顏恭詞,以禮軟求,只得應允了她的懇求。

孰真孰假, 孰是孰非,過程和細節可能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但黃慕蘭在31號花園洋房住過,有照片為證,應是不假。然而,與她自稱有友誼關係的董竹君大姐在《我的一個世紀》自傳中,卻對他的丈夫陳志皋有完全不同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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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董竹君因家中被搜出一包進步宣傳品而被法捕房逮捕。董竹君回憶道:

我臨走時去前樓看了一下正在酣睡中的孩子,我叫醒國瓊,她翻身跳起擦著眼睛,抬頭恐怖的看著我和包探,我把書桌抽屜內僅有的十九元交給了她做家用,並且關照她去隔壁找張殊明一道去聘請那位在法捕房裡有勢力而且專為進步人士辯護的律師陳志皋做我的辯護律師。

在特別標明“律師的敲詐”一節中,董竹君又回憶入獄後的情況寫道:

有一次,安南巡捕給我一張小條,並且告訴我:“你的大女兒國瓊被陳志皋律師和提你的兩個包探包圍在陳律師的辦公室,陳的家人也在旁(注:家人指誰?),說你的案情嚴重,要你大女國瓊拿出3000元才肯把你營救出來。如果現在手頭沒有錢,可以打電報給父親或者南洋華僑,或者南京政府裡的要人戴季陶,又說戴季陶是你大女兒的乾爸爸,不然,說你可能被槍斃。”他又接著告訴我,你的女兒年紀雖小,卻很聰明能幹,她回答他們說,母親自從和父親分開後就和這些人不來往了,對於母親這案子,他們這些人不會同情的,她也不願意去求他們。母親如果被槍斃了,她就帶三個妹妹去跳黃浦江!錢,說什麼也沒有!”

我聽完安南巡捕的話,便拆開看他偷偷送來的小條子,這紙條是國瓊女寫給我的,信裡這樣說,“親愛的媽媽。您好,我們都想念您,望您保重身體,陳志皋律師找我到他寫字間去談話,他和兩個包探逼我一定要拿出3000元,我拒絕了,結果我在無可奈何中,答應付600元訴訟費,簽了字,他說要我們把這筆錢完全付清才能開庭,我已經設法付了他二百元,其餘的錢沒有辦法,怎麼辦?”

我看完信條,大吃一驚,原來陳志皋這個人披著進步的外衣,以所謂“左傾”的面貌出現,真不知有多少人受了他的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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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竹君和女兒

董竹君出獄到杭州暫避後,接到國瓊女和友人們的信:

說我們走後,巡捕房來家裡勒索錢的人有好幾個,姓劉的大怒,說他上當了,陳志高律師則逼著大女交出租來的一架鋼琴,抵作餘欠的300元訴訟費,幸虧國瓊女的一位青年朋友謝濤(他的哥哥軍界有些勢力)擋住了。

因為比董竹君活得更久,因而可以讀到董竹君自傳的黃慕蘭,又在自己的自傳裡為丈夫陳志皋辯解道:

前幾年公開出版的董竹君的回憶錄《我的一個世紀》內容豐富生動,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但在書中有一處與事實不符。文中提到,1932年,她在上海受冤枉吃官司,孤立無援中,她的女兒慕名去找陳志皋大律師求助,不想竟遭對方“勒索鉅額酬金”,見死不救。這真是天大的誤會,安董在書中所敘的時間,正值志皋因其父介卿公病逝,在家守喪百日,也正是為“周少山啟示”避風頭之時,他閉門不出,不接任何案件,根本不可能受理董的訴訟委託,更談不上乘人之危勒索巨金之事。我想很可能有人冒充志皋之名敲詐勒索,而董在惱怒中就把這筆賬錯算到了根本不知此事的志皋頭上,並一直耿耿於懷,但令我不解的是,解放戰爭時期在上海,我們奉命開展文藝界的聯絡工作,常在家中舉行遊園聚餐活動,所設席不是由吳湄大姐的梅龍鎮酒家,就是由董大姐的錦江飯店供應,彼此間有過十分愉快且頗為頻密的友好合作關係, 為何從未聽到董對此事流露過絲毫的不滿情緒呢?當然,1932年時,董大姐尚未參加革命,其社會身份猶是夏都督剛離異的夫人,又是與人合夥辦企業的老闆,個別律師不知董大姐的實際困境,而僅憑他的身份和社會地位索取鉅額酬金的可能性還是有的;但絕不是志皋,不僅當時處境不符,更不符合志皋一生為人處世的準則,如今董竹君和陳志皋都已去世,我決無意在此再挑起新的爭論,只是如實說明事實真相,以免繼續以訛傳訛。

董竹君是不是那麼容易搞錯,陳志皋當時的情形及為人,因為沒有更多的史料和旁證,我們也無從分析,只能讓當事雙方各執其詞。此事也可以說是死無對證了。

《春秋公羊傳》有“三世說”,即“所傳聞世”、“所聞世”和“所見世”,說明瞭所見-所聞-所傳聞之間的差別,歷史學家熊月之先生也曾列出聞-見-歷對歷史研究者的採信序列。就此案例分析,證明自傳只是自傳,回憶錄也只是回憶,可以參考,卻不可作為信史,否則歷史就會變成長壽者的歷史,尤其是對於一些似乎無所不知、無所不對的回憶錄,更應警惕,相比自傳和回憶錄,當時的日記和原始文檔相對要更為可靠些。

有人說:歷史本就是“人們認為往事曾應當如何發生”。只有真切感悟親歷者們“認為往事應當如何發生”這一環節,才可能使“我們以為發生過的事情”最大程度地接近“真實地發生過的往事”。不厭其煩地盤查所有最細小的情節或信息,是為了對描述對象有一種“如肌膚觸碰般”的深切瞭解,以便從海量敘事中尋找“身臨其境”的感覺,這對歷史研究來說非常重要。但歷史研究真正要“還原”的,並非這些細節的真實,而是活動在那個時代的人對那個時代的切身感知。通過當時人如何感受其生存環境,最終要還原的是那個特定時代的精神氣質和宏觀歷史圖景。真正出色的微觀研究非但不迴避對宏觀圖景的應有關懷,而且恰恰是宏觀敘事不可或缺的血肉基礎。董竹君刻意指出、黃慕蘭反覆辯解、保志寧力圖迴避的東西,可能正是最重要、最真實、最能說明問題的東西。作為大時代中的女性視角,這些高壽女性的自傳和回憶錄儘管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觀色彩,但對於我們“身臨其境”,體會一個世紀的風雲變幻和世道人心,仍然彌足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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