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乾隆皇帝自稱十全老人,他在自己撰寫的《御製十全記》中寫道:“十功者,平準噶爾二,定回部一,打金川為二,靖臺灣為一,降緬甸、安南各一,即今之受廓爾喀降,合為十。”對自己的功勳頗為自得。
事實上,乾隆一直頗為自得的“康乾盛世”,是由康熙、雍正、乾隆三位皇帝共同開創的。但在後世史學家的眼中,前期康熙勵精圖治,打下盛世基礎;中期雍正承上啟下,延續繁榮盛景;而晚期乾隆壓力最小,熱衷歌舞昇平,而清朝衰落也正是從此而始。事實也屢次證明,即便在清朝繁華盛世的背後,依然有無數貧苦百姓衣不遮體,食不果腹。
▲乾隆劇照
01
盛行於清朝的“典妻”這種社會現象便是一個很好的證明。這種現象並非盛行於偏遠苦寒之地,反而是在富庶的江浙一帶最為常見。這種情況原因複雜,在滿清入關前後,許多八旗官兵大肆搶奪民間婦女,賣妻賣女成為一種常見現象。在清朝整個局勢逐漸穩定之後,貧苦百姓依然陷於貧困,掙扎在溫飽線上。地主和富農階級妻妾俱全,但是大部分僱農和遊民都沒有妻子。
但是女性地位在封建婚姻制度中十分低下,在當時的夫妻關係中,女性是男性的私人財產。女性沒有經濟權利,只能依附於丈夫受其支配。一個家庭如果生活極端困難,那麼妻子也是可以販賣典讓的“物品”。封建社會對於女子的“貞節”要求很高,但是對於傳宗接代要求更高。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以“傳宗接代”為目的買賣典當風氣越發盛行。
▲《典妻》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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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當一個家庭遭受到“斷子絕孫”的威脅,封建家長會採取各種方法來改變這種困境,畢竟“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在這種危機下,接受別人的妻子也就沒什麼大不了的了。因為對於大多數富人來說,他們沒有必要去接受別人的妻子,他們可以自己花錢娶妻買妾。所以在“典妻”這種交易中,買賣雙方大都是家裡極度貧困的窮人和有一定積蓄但依然娶不起老婆的人。
對於租借方來說,向別人租借一個妻子的主要目的就是傳宗接代,其最大的價值就在於生孩子,特別是生兒子。所以在與出租方商量時,他們也會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對於女性的生育能力以及在租期中與原家庭的關係等等。
▲“典妻”契約
一旦租借雙方商定好之後,需要立下契約。妻子在約定時間內都不能回家,也不能見自己的親生孩子,一直到合約期滿,女方才能重新回到原來的家庭。一般來說這種契約,需要中間人見證出租,雙方需要簽字畫押、蓋手印等等承諾形式。在紙質契約上,對於租借的方法、時間、租金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等等都有約定,對於違規的行為也有相關規定。
03
一般來說,典妻的租金往往根據這名女子的實際情況來約定。她的年齡、身高、長相、健康狀況等等都可以影響租金的貴賤。通常租期是一年到五年不等,在此期間內,女子生下的孩子歸租妻的家庭所有。
▲《典妻》劇照
清朝廷對於這種現象一直是嚴令禁止的,在《大清律例·戶律·婚姻》中就有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對於主動租用別人妻子的人也有相關的懲罰規定,產生的租金一律充公。但是這種條例治標不治本,所以就算法律禁止,仍然沒有太大用處。
說到底,將妻子出租典賣這種醜惡的社會現象,其根源在於社會制度。如果官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民眾私下完成這種交易,只要無人去告官,便沒有外人會得知這種事情。
▲古代婚禮場景模擬
除了將妻子的典賣與他人,在有一些地區還會有人將妻子典賣給青樓。同樣是根據女子的容貌、年齡來商量租金期限,一般為10個月到16個月不等。還有東北地區的一種被稱之為“拉幫套”的習俗,其實在本質上與“典妻”十分類似。
結語
在當時的中國,各地對於“典妻”的稱呼和執行形式都有所差異,但是其本質都是以一個家庭中的妻子為商品,交換這個家庭所需要的物質資源。這種醜惡的社會現象是封建夫權制的產物,也是封建盛世光環背後的真實百姓生活。典妻這種社會現象一直延續到民國年間,一直到新中國成立後才消失不見。
參考資料:
《御製十全記》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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