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西風
12月4日,湖南達嘉維康醫藥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薦機構國金證券公佈的《關於第三輪審核問詢函的回覆意見》向世人公佈了一個特殊案例:達嘉維康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實控人之女王越曾與父母一起被認定為共同控制人,王越2019年1月入職國金證券上海證券承銷保薦分公司,2019年7月,王越將所持公司股份轉讓給母親明暉,2020年7月,達嘉維康與國金證券簽署《保薦協議》。公司與保薦機構認為王越不再是公司共同控制人,認定達嘉維康實控人從3人變為2人的時點為2019年7月。達嘉維康創業板IPO申請在2020年7月21日獲深交所受理。
問題 1 關於實際控制人認定
關於實際控制人認定及保薦機構獨立性事項。審核問詢回覆顯示:
(1)發行人於 2014 年 6 月 16 日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王毅清之女王越持有發行人 10%的股份,王毅清及其妻子明暉、王越三人為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2)2015 年 3 月,發行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主辦券商為國金證券。2019 年 1 月,王越入職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承銷保薦分公司,現為保薦代表人。
(3)2019 年 7 月,王越將其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全部轉讓予明暉。轉讓完成後,王越不再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任何股份,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為王毅清、明暉夫妻二人。2020 年 7 月,發行人與國金證券簽訂保薦協議。
(4)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由三人變為兩人的變更時點為 2019 年 7 月。
請發行人:
(1)結合實際控制人變更時點,說明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兩年內是否發生變更,如是,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
(2)結合實際控制人變更、原實際控制人之一王越入職國金證券、發行人與國金證券簽訂保薦協議三個事件發生的時點、順序,說明上述事項的因果關係及合理性;
(3)分析王越將股份轉讓給明暉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與其入職國金證券相關;國金證券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是否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20 修訂)》第六條相關規定。
請保薦人、發行人律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發行人說明
(一)結合實際控制人變更時點,說明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兩年內是否發生變更,如是,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
(注:對此問題的分析,本文只摘取回復要點,具體內容請朋友們自行查閱)
1、最近兩年發行人一直由王毅清家族控制,控制權穩定,未因王越退出受到影響
2、王毅清作為持股比例最高股東的地位未發生變化
3、共同控制人之一不再持股未構成實際控制人變更的認定已有先例
(二)結合實際控制人變更、原實際控制人之一王越入職國金證券、發行人與國金證券簽訂保薦協議三個事件發生的時點、順序,說明上述事項的因果關係及合理性;
根據前述時間線可見,國金證券與發行人簽署關於首次公開發行 A 股並上市之專項財務顧問協議、輔導協議系在王越入職國金證券之前,且發行人最終選擇國金證券擔任其首發上市的保薦機構系由於國金證券在其新三板掛牌時及其後五年所提供的優質服務及雙方多年合作後的合理選擇,與王越入職國金證券並無任何因果關係。
而王越由於長期在北京定居,較少回長沙且不實際參與發行人的經營管理,遠程參會表決、簽字都比較麻煩,同時其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均不能持有、買賣股票,為避免發行人上市後違反相關規定,因此王越將其持有發行人全部股份轉讓給其母親明暉,該轉讓未導致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此外,王越系北京大學經濟學研究生且在校成績非常優異,入職國金證券前已通過保薦代表人考試、CFA 三級及 CPA部分科目,亦在曾任職的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後更名為方正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積累了一定的IPO 項目經驗。入職國金證券後,其於 2020 年 11 月註冊為保薦代表人。因此,王越的教育背景、項目經驗以及面試時的優異表現才是其能夠入職國金證券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王越與其母親之間的股權轉讓系王毅清家族內部的股權結構調整,並未導致實際控制人的變更,而王越入職國金證券系國金證券基於其教育背景、項目經驗以及面試的優異表現做出的合理選擇。此外,發行人與國金證券簽訂保薦協議系基於雙方多年合作及國金證券過去所提供的優質服務,三者之間並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具有合理性。
(三)分析王越將股份轉讓給明暉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與其入職國金證券相關;國金證券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是否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20 修訂)》第六條相關規定。
1、王越將股份轉讓給明暉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與其入職國金證券相關
王越由於長期在北京定居,較少回長沙且不實際參與發行人的經營管理,遠程參會表決、簽字都比較麻煩,同時其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均不能持有、買賣股票,為避免發行人上市後違反相關規定,因此王越將其持有發行人全部股份轉讓給其母親明暉,具有合理性,轉讓原因與入職國金證券無關。
2、國金證券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是否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20 修訂)》第六條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20 修訂)》第六條的規定:“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髮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其他保薦業務人員應當保持獨立、客觀、審慎,與接受其服務的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不存在利害關係,不存在妨礙其進行獨立專業判斷的情形。”
經核查,王越系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承銷保薦分公司的普通員工,不屬於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根據《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湖南達嘉維康醫藥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之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保薦機構項目成員為保薦代表人柳泰川、朱國民,項目協辦人劉晴青,項目組其他成員為魏娜、宗莉、周煒。根據國金證券向湖南省證監局提交的歷次輔導工作報告,輔導期間,曾參與該項目的項目組成員還包括薛瑩、鄭宇。王越自始至終均未參與達嘉維康IPO項目任何工作。
國金證券達嘉維康 IPO 項目的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其他保薦業務人員與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不存在利害關係,不存在妨礙其進行獨立專業判斷的情形。
綜上,國金證券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20修訂)》第六條相關規定。
2020年前三季度淨利潤腰斬,報告期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較差、沒有研發投入
公司前身長沙市同健大藥房成立於2002年10月,是一家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2005年6月改製為長沙市同健大藥房有限公司,2007年7月更名為湖南同健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2014年6月16日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2015年3月,公司股票掛牌新三板。掛牌新三板的主辦券商就是現在申報創業板IPO的保薦機構國金證券。2016年8月公司名稱變更為現名。
公司是區域性醫藥流通企業,主要從事藥品、生物製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的分銷及零售業務。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20.22億元、21.89億元、24.57億元及10.59億元,扣非歸母淨利潤分別為8489萬元、7574萬元、8721萬元及1127萬元。2018年在營業收入增長8.23%的情況下,扣非歸母淨利潤下降10.79%。
《回詢函回覆》顯示2020 年 1-6 月發行人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下降 12.70%,淨利潤較去年同期下降 72.52%;2020 年 1-9 月經審閱的財務報告顯示,1-9 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下降 9.45%,淨利潤較去年同期下降 56.18%,其中淨利潤下降幅度遠高於營業收入下降幅度,主要系毛利率下降、銷售費用和資產減值損失增加所致。
三年一期財務數據讓人感覺不好的還有:一是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很不理想,2017年、2018年及2020年上半年都是負數,分別是-10065萬元、-1264萬元、-30044萬元,只有2019年是正數,三年一期累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是-27782萬元。二是報告期沒有分紅、也沒有研發投入。
公司實控人之女曾持有公司股份,又曾認定為共同實控人,在入職公司IPO保薦機構之後,將股份轉讓給母親,不再認定為共同控制人,純屬規避法律規定。證券行業有一重要原則,就是實質重於形式。理論上,實控人之女完全可以一方面實質負責自家公司的IPO保薦,再由其他保代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就行。考慮到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淨利潤同比下降56%,審核部門更應從確保保薦機構獨立性、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審慎對待這一特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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