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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為公司墊資款項性質的認定

財經 廣東洛克律師事務所

股東為公司墊資款項性質的認定

在公司資金困難的環境下,股東墊資成為企業重要的資金來源。

那麼股東的墊資款究竟屬於出資款還是借款呢?在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東墊資款性質的認定仍存在一定的爭議,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當企業價值增加時,股東主張墊資款為出資款,請求享有股權收益;二是當企業價值降低,股東主張墊資款為借款,請求返還並主張一定的利息。

區分股東出資款的性質主要還要看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目前,股東墊資款主要分為股東為其公司墊付資金和股東為其公司其他股東墊付出資款兩大類:

(一)股東為其公司墊付的資金。

可從是否履行嚴格的表決程序、工商登記手續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以判斷該墊資款的性質。如果該墊資款屬於股東投資,那麼就會直接引起公司註冊資本增加,此時各股東應履行嚴格的表決程序及進行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程序,例如有股東會決議、出資證明書等。而作為借款性質的墊資則不需要履行這些程序,一般表現為簽訂借款合同,或者借款的意思表示。

(二)股東為其公司其他股東墊付出資款。

主流觀點認為:股東為其他股東墊資後,在墊資股東和被墊資股東之間即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各股東之間仍按其約定的出資比例享有股權,而不涉及股權的歸屬和轉讓,被墊資股東應償還墊資款項,該墊資款項為借款。

但該借款區別於傳統的民間借貸糾紛,在雙方未簽署借款合同、未出具借條的情況下,墊資股東和被墊資股東之間是否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需考慮《公司法》關於股東出資義務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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